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孙立昊洋 通讯员 杨迎珍
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贷款后又转贷的,该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担保人又该如何承担责任?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20年4月,原告高某从某银行贷款78万元后,与被告王某、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出借给王某56万元,由王某按期还本付息,张某为担保人。后因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诉至未央法院。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高某自述其出借资金的来源为某银行贷款,且《借款合同》约定的第一年本息金额、王某每月还款金额、银行划扣金额,均能证明该出借款项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原告的转贷系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也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故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被告王某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照原告与银行约定的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因该借款合同无效,故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亦无效,被告张某作为促成借款合同成立的一方,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最终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高某剩余借款本金18万余元,并按照年利率7.15%支付资金占用费,被告张某对以上债务承担33%清偿责任。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中,出借资金应为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又转贷他人牟利的行为无效,但借款合同无效后,担保人并非必然不承担担保责任,而是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