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近日,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抖音恶意诽谤案,被告当庭向原告道歉并将道歉视频在抖音平台予以公布。
2022年6月29日,被告兰某为泻私愤在抖音平台发布了一段标注为“真人真事”的不实视频,视频中,被告兰某将原告向某儿子意外身亡一事与两人在1993年的一起纠纷恶意串联,并以此对向某进行人格侮辱和诅咒。
向某看到该视频后,立即联系兰某要求删除视频,但被兰某拒绝,无奈之下,向某只能报警求助,但兰某仍未按照公安民警的要求在第一时间删除视频,直至四天后兰某才予以删除,期间该视频在抖音平台被他人多次点赞、收藏、转发。
向某认为,兰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自身造成了不良影响,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对其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遂将兰某诉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兰某解释了公民名誉权的内容,以及在网络中发布内容不实且带有明显人格侮辱性言论的行为,已侵犯他人名誉权。兰某认识到自己为泻私愤、一时莽撞的行为给向某带来了较大伤害,遂当庭向向某道歉并将道歉视频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向某对兰某的道歉予以接受。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在具有公共空间属性的网络媒介平台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贬损他人言论,构成名誉侵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媒介大行其道,微信、抖音等成为人们依赖的交流、娱乐工具,然而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每位网民都应自我约束、文明上网,自觉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做到互相尊重、摈弃造谣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