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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加油站汽油掺水在网络平台曝光
重庆武隆法院:允许合理吐槽,但查证不删属侵权
发布时间:2022-08-26 16:43 星期五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王雪

车辆加完油后,在行驶途中抛锚无法启动,经4S维修店检测怀疑是加油站在汽油中掺水,且该加油站网络评价似有前科,车主遂在抖音平台发布曝光视频引起热议,该曝光行为是否侵权?近日,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综合全部证据认定被告初次曝光视频符合普通消费者遭遇损失后的合理吐槽和评价惯例,不构成侵权,但经市场监管部门查证该汽油符合国家标准后仍未及时删除视频,构成侵权。

2022年2月16日,原告李红(化名)在武隆某私营加油站购买了95号汽油29升,次日,其车辆出现抛锚、无法启动等情况。车辆4S维修店检测认为:该车部件没有破损及外观无进水痕迹,车辆无法启动是因为其燃油泵有明显存水,油箱底部有少量水珠,引起燃油泵电机短路。李红经网络搜索该加油站相关评价发现其口碑较差,且疑似有掺水前科。2月18日,李红向相关部门反映了该问题,并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称该加油站汽油掺水,劝告大家不要前往消费。相关部门立即对该加油站2月11日进购的95号汽油进行了抽样检测,未发现油品存在质量问题,于3月23日将合格抽检结果告知李红,但李红未删除视频,并于当晚再次发布相似抖音视频。

加油站负责人刘刚(化名)认为李红前述行为侵害了加油站的名誉权,遂将李红与抖音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删除视频,发布不少于60日的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律师费、证据资料费等共计60000元。

另查明,2月24日,抖音平台收到刘刚女儿关于李红视频内容不实的举报后,当即对部分视频作出限制推荐处理的措施。4月1日,李红自行对案涉视频采取隐私处理,其他用户无法浏览、观看。

武隆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红首次发布曝光视频的行为,符合普通消费者遭遇损失后的合理吐槽和评价惯例,不构成侵权。但从2022年3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在抖音平台上继续播放视频的行为,侵犯了该加油站的名誉权。因抖音平台及时对案涉视频采取措施,法院遂依法判决李红删除案涉视频,公开发布致歉声明30日,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依照法律规定,构成民事侵权需具备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行为,二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后果,三是行为与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有过错。

本案中,李红购买汽油后该车因无法启动抛锚,经4S维修店检测,案涉车辆因油箱进水损坏燃油泵,致车辆无法启动,且排除因部件损坏外部进水原因。该店系同品牌车辆的专业维修店,李红作为一名普通自然人信任该检测结果具有合理性。结合自身在武隆的车程路线、该加油站消费者的负面评论及曾受行政处罚的前科,李红怀疑加油站汽油掺水并通过抖音平台发布曝光视频的行为,符合普通消费者遭遇损失后的合理吐槽和评价惯例,即李红没有损害双河加油站名誉权的故意,主观上没有侵权的过错行为。该视频虽可能会对加油站的名誉产生影响,但加油站作为经营企业,其对消费者的合理吐槽和评价行为应当具备一定社会容忍度,这也是社会市场监督应当包涵的理性范围。因此,李红作为普通消费者,其遭受消费难题后即时发布曝光视频的行为,缺乏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之完全构成要件,不认定为侵权。但是,当市场监管部门明确告知李红案涉汽油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时,其应尽到善良谨慎的消费者之注意义务。李红明知视频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且会对加油站造成负面影响,仍未及时删除视频,任由视频在网络继续引发热议,应认定为侵害加油站的名誉权。


法官提醒:

如今,各种短视频软件兴起,越来越多的人乐于在平台分享生活日常,但网络坏境需要多方共同守护。大家在合理吐槽的同时,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请勿将未经官方确定或与事实不符的内容发布在相关平台上,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

责任编辑:朱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