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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救狗溺亡”算不算见义勇为
发布时间:2022-07-15 16:38 星期五
来源:法治参考


  本刊记者 李晓婕 整理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16岁少年小鹏(化名),听到有人呼喊“救命”“救妹妹”,以为有人坠河,便下水施救,结果河里只是一条狗,而小鹏却意外溺水失联。经过两天两夜的搜救,小鹏的遗体被打捞上岸。一时间,少年救狗溺亡话题冲上热搜,而小鹏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也引发热议。

  少年下河救狗不幸溺亡

  6月20日下午,有女子在成都江安河通济桥下街附近遛狗。不知何故,小狗落到河里,女子便急忙跑到附近篮球场求助,希望能有人帮忙。有人称,女子当时喊的是“救命”“救妹妹”,而“妹妹”可能只是那只狗的名字。不满17岁的小鹏和同伴听到呼救后,前去帮忙。小鹏下水后没多久就被河水冲走,同伴尝试搭救无果。

  而据当地媒体报道,篮球场旁一位目睹全程的清洁工称,事发时,篮球场上只有两名小伙在打球,一名女子跑来呼救,喊的是救狗狗,狗狗落水了。由于周围没有其他人,两个小伙便去帮忙。稍胖的小伙不通水性没有下水,另一名高个子小伙则跳进了河里。这名小伙刚游了几米远就开始往下沉,起起伏伏,很快就没了踪影。22日下午,在事发两天之后,少年被搜救人员发现,但遗憾的是,已无生命体征。

  能否认定见义勇为

  事发之后,在无数网友为小鹏的离去感到无比惋惜的同时,一个问题也引起了大家的关注,那就是这名16岁少年因为帮别人救助落入水中的宠物狗而殒命,他的行为能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有网友发文表示,在这一事件中,小鹏是否明知自己救的是狗,是认定见义勇为的关键。如果小鹏确系受到误导,以为有人落水而前去救助,那么见义勇为是应当认定的,因为他的主观动机就是救人。对小鹏误以为“救人”实为“救狗”而溺亡的情形,有关部门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特事特办为其评定为见义勇为行为,以褒奖其勇于救人的精神,也是对其家人的慰藉。如果小鹏当时明知是救狗,则不建议认定见义勇为,避免后续有未成年人效仿,不能误导孩子为动物涉险。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柴欣律师表示,见义勇为是指不顾个人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进行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就此事而言,不论小鹏在施救时是明知“救人”还是“救狗”,都可以构成“见义勇为”,因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要看施救人当时的心态和目的。其主观动机是为了避免他人财产受损,为的是保护他人财产安全,符合见义勇为的定义。小鹏的家人可以根据当地见义勇为保护和奖励条例的规定,向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申请见义勇为事迹认定。

  据小鹏的父亲介绍,他没有教过孩子游泳,所以小鹏应该不会游泳。“孩子平时喜欢打篮球,性格开朗热心肠,是家里的独子。至于是否认定见义勇为,目前还要等有关部门说法。”

  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

  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牛卫航律师也认为,小鹏营救宠物狗溺水的行为应属于见义勇为。但从未成年人保护角度来说,16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见义勇为行为是有风险的,因此,牛卫航律师并不建议未成年人盲目进行见义勇为。

  也有不少网友表示,在别人遇到危难时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小鹏的见义勇为精神,不容否定。但不能忘了,一切善良的前提,是具备行善的能力,“少年救狗溺亡”事件也有需要反思的地方。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学校、家庭及社会应当教育和警示孩子们在见义勇为出手救助他人时,首先必须以确保自身的安全为前提,避免盲目施救将自己陷入危险境地,要选择见义智为,而不是盲目地见义勇为,不能让类似“救狗溺亡”事件再次上演。

  其实,早在2015年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中,就已经删除了“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的条款。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不但于事无补,反而会对未成年见义勇为者带来伤害,让悲剧更加扩大化。出于对生命的敬畏,确实不宜提倡、鼓励、宣传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毕竟未成年人的心智还不够成熟,美德也不能高于生命。而且,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并不提倡、鼓励、宣传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符的见义勇为行为。

  狗主人是否需担责

  那么,在这起事件中,宠物狗主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从法律规定来说,狗主人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也未构成民事侵权,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在该事件中,小鹏的父母可以要求受助女孩给予适当补偿。

  牛卫航律师则表示,首先,宠物狗主人对于见义勇为者承担的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为见义勇为者受到了损失,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生命健康损失,受益人都应承担补偿责任;其次,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宠物狗主人明知可能出现危险,却没有及时救助,从而放任损失扩大或者救助人死亡,则可能面临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法律责任。具体情况,需要公安部门、司法部门结合相关事实进一步确定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