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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官兼任法治副校长工作的调研报告
——以银川市检察官兼任法治副校长情况为研究样本
发布时间:2022-06-29 16:46 星期三
来源:法治参考

  文| 肖声 丁建刚

  自2016年以来,宁夏各级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在全国共同部署开展的“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积极探索开展检察官兼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机制,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整治校园暴力工作,并将法治副校长的职能向校园综合治理依法善治延伸,建立了相应的机制,发挥了法治副校长的职能和作用。笔者以宁夏银川市检察官兼任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为研究样本,对法治副校长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梳理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及建议,以期对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有所助益。

  运行情况

  宁夏银川市共有中小学校242所,早在2017年银川市即已实现了法治(制)副校长全覆盖。目前,242所中小学校共聘请法治副校长256人、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18个。其中聘请1名法治副校长的学校有156所,聘请2名及以上法治副校长的学校有49所,聘请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的学校有37所。256名法治副校长中由检察机关的检察干警兼任的有67人,占总人数的26.17%,18个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全部由检察干警组成。

  242所学校中,由检察干警及检察官办案组组成的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兼任法治副校长的有104所,占所有中小学校的42.56%。其中,由检察干警兼任法治副校长的学校有67所,由检察官办案组组成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兼任法治副校长的有37所。兼任67所学校法治副校长的检察干警中,检察官64人(包括检察长7人,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员额检察官57人),检察官助理2人,书记员1人。而18个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则兼任37所中小学的法治副校长事宜。

  法治副校长的选聘模式。宁夏银川市选聘检察官(即检察机关的检察干警兼任法治副校长的人员)及检察官办案组兼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由政法委员会或司法行政部门统一选聘;第二种是学校自行聘请;第三种是检察机关主动对接承担。

  法治副校长资格要求。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建立我区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兼任“法治副校长”长效机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检察机关兼任“法治副校长”的人员要求是院领导班子成员,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但实践中,因法治副校长的选聘方式不同,各地区对法治副校长的资格要求也存在差异。由政法委员会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统一选聘法治副校长,明确要求为院领导、部门负责人或员额检察官;由学校自行选聘的法治副校长,基本都是在编正式干警,主要是检察官、检察官助理;而检察机关主动对接承担法治副校长,基本是员额检察官及中层以上领导(包括行政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院领导班子),但也存在检察官助理及书记员被选聘的情况。

  法治副校长的履职情况。根据《实施意见》规定,法治副校长要落实好“三个一”责任,即:每月了解一次学校的法治教育情况;每学期为学校师生上一次法治教育课;每学期参加一次学校例会,研究法治教育、特殊群体学生转化、安全文明校园建设、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工作。但实践中,法治副校长的履职主要体现在每学期或者每学年为学校师生开展一两次法治宣传教育,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履职情况,兼任法治副校长的检察官鲜有做到“三个一”的责任要求,更有极少数兼任法治副校长的检察官,法治教育课都是由其助理去完成的。

  存在的问题

  一是名称不统一。2003年,中央综治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使用的是“法制副校长”一词,因此一直以来,宁夏各地在实践中一直使用“法制副校长”这一名称。虽然教育部在2015年以后的各种新闻报道及文件中使用“法治副校长”这一名称,但宁夏各地在实践中仍沿用“法制副校长”。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的方案》后,宁夏各地在推进法治教育实践中,逐渐使用“法治副校长”代替“法制副校长”。但因没有严格统一的规范要求,以及一些学校还未能严格区分“法制”与“法治”两者的概念,也尚未完全明确“法制副校长”与“法治副校长”不同的价值导向,以至于在颁发法治副校长的聘书中,“法制副校长”与“法治副校长”在名称上混同使用。

  二是选聘方式不统一。根据《意见》关于法制副校长的选聘程序规定,由县(市、区)综治委、办组织政法各部门按照任职条件推荐兼职法制副校长人选,经审核确定人选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聘任。《实施意见》则要求,各级检察院在与学校沟通交流的基础上,与本级政府普法办公室、教育行政部门接洽,由学校向被聘请的检察官颁发聘书。因两个规范性文件关于选聘法治副校长的程序有所出入,导致在实践中,法治副校长的聘任程序及形式不尽相同,有的地方是由县(市、区)的政法委员会统一选聘,有的地方是由县(市、区)的司法行政部门统一选聘,而非统一选聘的地方,有的学校或因为法治教育及校园依法治理的目的,或是因为考核要求等原因,自行聘请了法治副校长,还有一些是检察机关主动与中小学校对接后由学校向检察官颁发聘书聘请的。

  三是任职条件及聘期不统一。虽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兼任法治副校长的人员范围及任职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检察官兼职法治副校长的任职条件及资格要求不尽统一,兼职法治副校长的人员既有院领导班子、业务部门负责人、行政部门负责人、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甚至还有聘任制书记员被选聘为法治副校长的情形。此外,还存在检察官办案组兼任法治副校长的情形。在实践中,法治副校长的任期也各不相同。因检察机关近几年司法体制改革及人员调动或退休等原因,兼职法治副校长的人员变动较大,个别学校选聘检察官兼任法治副校长任期短,更换频繁,甚至导致个别学校法治副校长长期空缺的问题。

  四是法治副校长职责落实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健全。其一,学校及被选聘为法治副校长的检察官对法治副校长的职责不清楚,对法治副校长工作不重视。根据《意见》的规定,法制副校长的职责主要有六项,根据《实施意见》规定,法治副校长的职责为“三个一”,但实践中,不管是法制副校长、法治副校长还是学校,对兼任法治副校长的职责均不太了解。其二,学校与检察机关衔接不顺畅。学校作为法治副校长的选聘单位,检察机关作为法治副校长的派出机关,一般来讲,需要有效对接,密切配合,共同制定关于法治副校长的选聘、管理、监督、考核等一系列机制。但实践中,普遍存在学校与检察机关无衔接机制的问题。其三,管理考核机制不健全。《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实施以前,法治副校长工作并非检察官的法定职责和本职业务,检察机关亦未出台颁布任何关于法治副校长的管理考核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未建立健全任何关于法治副校长监督、管理等机制。

  意见建议

  一是以《工作规定》及《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为契机,全面规范推进检察官兼任法治副校长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工作规定》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规范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规范。且教育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管理办法》也已经公布,《工作规定》和《管理办法》系统全面的明确了法治副校长的管理体制、工作要求、工作职责、工作方式、任职条件、聘任原则、聘任要求、统筹机制、聘任办法、任期管理、培训办法、履职保障、经费补贴、学校评价、考核激励、表彰奖励等。《工作规定》和《管理办法》有效规范和解决了实践中法治副校长名称不统一、工作职责不清晰、聘任管理混乱、聘期不统一、无考核激励机制等问题。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及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工作规定》和《管理办法》尽快完善法治副校长体制机制,全面规范推进检察官兼任法治副校长工作。

  二是结合实践及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法治副校长体制机制。虽然《工作规定》系统全面对检察官兼任法治副校长的工作职责、任职条件、选聘方式、管理及培训等各个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仍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建议结合实践及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法治副校长体制机制,比如:如何对法治副校长进行培训、学校如何支持法治副校长的履职、派出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对法治副校长的经费补贴标准、学校对法治副校长进行评价的依据及量化标准等各个方面进行细化,以便为法治副校长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制度保障,给法治副校长工作注入更加强大的生机和活力,让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三是进一步健全学校与检察机关的衔接及考评激励机制。笔者建议加强学校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衔接机制,在选聘法治副校长时,除了由学校向选定的人员颁发聘书,或由教育行政部门与检察机关联合下发关于法治副校长的规范性文件外,由教育行政部门、检察机关、学校以及被选定的法治副校长人选签订四方协议,以明确学校及法治副校长各自的职责、权利及义务等。另外,除了《工作规定》关于考核激励及表彰奖励规定外,可将法治副校长的任职情况向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将法治副校长的有关任职情况与公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挂钩,更能调动激励法治副校长的热情及任职的主动性。此外,各地可每年评选一批法治副校长先进工作者、依法治校先进典型等予以奖励,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与正面激励相对应,在正面激励的同时加强负面惩戒力度,对于因法治副校长履行职责不力、或未及时正确履职致使学校发生恶性刑事犯罪或者致使学校违法犯罪事件多发的,除及时调整法治副校长外,在一定范围内对学校及法治副校长进行通报,并取消学校及法治副校长的选先评优资格。

  四是提高认识,压实责任,提高法治副校长工作实效。截至目前,宁夏已实现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全覆盖,但现实中绝大多数中小学校对法治副校长工作并不重视,法治副校长本人对参与学校管理及法治教育的积极性不高,意识也不强。因此,建议以《工作规定》和《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为契机,全面推动法治副校长工作落实。一是推动学校转变工作理念提高对法治副校长重要性的认识,促使学校为法治副校长的履职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同时,也要转变和提高被聘为法治副校长的检察官的思想观念,可通过聘请仪式、集中培训等方式提高法治副校长本人对该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促使其积极履职,主动参与学校的法治教育及安全管理等。二是压实学校及被聘法治副校长检察官双方的责任,切实提高法治副校长工作实效。《工作规定》和《管理办法》实施后,学校及被聘为法治副校长的检察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依法推动法治副校长工作落到实处,为中小学依法治校、依法治教、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发挥应有的作用。


作者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