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蓝色的大海、白色的风车,金色的岩石,海天共一色,如此纯净鲜艳的色彩,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东部的小岞镇,此处三面邻海,当地村民世代大都靠海而生,被称为“讨海人”。正值海洋伏季休渔期,为宣传环境保护法律知识,提高渔民海洋环境保护的意识,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与惠安县人民法院一起将庭审现场搬到了这个渔港小镇,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庭上,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主动认罪,同时以案释法,结合近年来小渔村发生的其它案例,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以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涉及破坏海洋环境的法律法规进行普法宣传,给到场的村干部、船东代表、渔民协会相关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据悉,黄某在禁渔期内组织船员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网目标准的渔网进行拖网作业,非法捕捞渔获物价值人民币1277元。另查明,黄某作业期间在海上现场出售以鱿鱼为主的渔获物约五百斤,所得价款共计人民币10300元。经鉴定,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人民币34731元。
本案中,黄某的行为不仅直接造成渔业资源损失,而且使被其捕捞的亲体丧失成长、繁殖机会,尤其是捕获即将进入繁殖阶段、已经进入繁殖阶段的亲体,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惠安县人民检察院就黄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惠安县人民法院判令黄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34731元以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旁听完庭审后,村民们纷纷表示,通过近距离接受法庭教育,更加直观认识到小疏忽也会酿成大过错,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给海洋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不仅构成犯罪,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得不偿失。
“法治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今年来,惠安县检察院贯彻落实能动履职理念,探索检察环节诉源治理工作,在办案的同时积极探求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实现治罪与治理并行。正如承办检察官所说:从“坐堂办案”到“带案下乡”,采取“公开庭审+普法宣传”相结合,让违法犯罪得到应有惩罚,也让群众明白什么是违法犯罪,引领规范其捕鱼行为。同时通过庭审将案例办成生动的法治课,让渔民提升尊法守法意识,有利于减少非法捕捞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