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校园保护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一道重要防线。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以来辖区两级法院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明确学校未及时发现、制止、杜绝校园欺凌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某系某初级中学学生。2019年5月21日,郑某放学回家后出现精神异常,次日就医被诊断为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并入院治疗。2019年5月23日,郑某家人向公安机关报警,派出所接警后先后询问了郑某的班主任老师及部分同学并制作了笔录,载明郑某在校期间因成绩差、性格内向,部分同学常以嘲笑、吐口水、藏书扔书、橡皮筋弹纸团、无故推打等方式对其捉弄欺负,被告王某等多人均有参与。经法院委托鉴定,郑某为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目前为缓解期,与其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外界刺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诱发因素)。郑某遂诉请某初级中学、王某等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在某初级中学学习、生活期间,因成绩差、性格内向等原因,长期遭到部分同学捉弄欺负,产生精神疾病,经鉴定与其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外界刺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诱发因素)。王某等人参与捉弄欺负郑某,其行为显然具有恶意,具有过错,系直接侵权人。因其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由各自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某初级中学虽制定了对学生安全、德育教育的制度并实施,但对郑某受到同学相应侵权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杜绝,致郑某产生精神疾病,不能认定某初级中学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某初级中学及王某等人各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该案判决已生效,被告未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醒,学校对制止杜绝校园欺凌行为负有重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学校一方面应当加强心理健康、安全方面的教育,促进学生之间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和谐相处;另一方面,应当建立校园欺凌问题排查制度,对已发生并持续存在的校园欺凌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将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