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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巫溪法院发送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发布时间:2022-05-26 18:35 星期四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近日,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对未成年人小明(化名)的母亲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正确履行监护人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后,巫溪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孩子慢慢长大,村民却就其长相问题频频讨论,原告张某(化名)与被告李某(化名)也时常因此发生矛盾,后张某经申请DNA鉴定排除其系小明的生物学父亲后,遂向巫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张某对小明无法律意义上的抚养义务,巫溪法院审理后判决由李某直接抚养小明并承担全部抚养费,直到小明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然而,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了另外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在诉讼之前,张某与李某由于常年在外务工,孩子小明一直是留在老家由张某母亲予以照顾;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李某也一直怠于行使监护人的职责,从未露面,承办法官只能通过电话与她联系;在法院作出判决后,李某仍未出现,也未妥善安置、照顾好小明的生活。

为确保小明的生活能够得到保障,在李某未露面的情况下,经征询张某和小明的意见,小明明确表示跟随张某生活,张某也愿意暂时代养。另外,承办法官还主动联系了小明所在学校的班主任,向其说明了具体情况,班主任老师表示会在生活及学习各方面多多关注小明,给予一定帮助。

为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承办法官再次与小明进行沟通,了解到由于李某的一些不当言行,以及她在小明成长过程中的长期缺位,导致小明与李某之间感情不洽。为此,巫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向李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李某及时、主动地担负抚养教育义务;同时责令李某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学习状况,采取适合的方式方法了解孩子的身心发展状况,陪伴孩子健康成长。

法官提示: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的起点,父母作为家庭教育的核心人物,应该为未成年人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尊重未成年人的个性发展,尽到陪伴义务,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孩子,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已于2022年1月1日施行,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责任编辑:朱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