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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用工法律制度 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
发布时间:2022-05-18 10:18 星期三
来源:法治参考

  本刊记者 焦艳

  近年来,平台共享经济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已成为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电商主播、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随之而来劳动争议也日益增多。一方面平台经济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另一方面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呈现复杂性、不稳定性和难于界定等特征,从业者面临权益保障不足困局引发各界关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打下强针剂。

  各地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的探索

  据国家信息中心最新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显示,2020年全国共享经济参与者约为8.3亿人,其中服务提供者约为8400万人,同比增长约7.7%。

  面对新就业形态的需求,2021年以来,相关部门出台多个文件,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指明方向。2021年7月以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提到完善劳动报酬支付和休息制度,明确企业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针对外卖送餐员,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网络餐饮平台要进一步完善订单分派机制,优化外卖送餐员往返路线,降低劳动强度。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需求,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合理确定订单数量、准时率、在线率等考核要素,适当放宽配送时限。

  针对网约车司机,2021年11月,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指出“各地相关部门要督促网约车平台企业科学确定驾驶员工作时长和劳动强度,保障其有足够休息时间。督促网约车平台企业持续优化派单机制,提高车辆在线服务期间的运营效率,不得以冲单奖励等方式引诱驾驶员超时劳动”。

  各地亦纷纷出台地方性政策细则对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作出规定,其中界定劳动关系、完善社会保障、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是各省市政策文件关注重点。如在厘清劳动关系方面,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陕西省等地明确平台用工大体可分为三种劳动关系: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依法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并承担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相应责任。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完善新业态劳动者社会保险层面,天津、江苏、浙江、陕西等地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不受户籍限制。在探索解决职业伤害保障方面,辽宁、湖南、江西等省份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鼓励企业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方式,提升劳动者保障水平。

  大部分平台劳动者保护应适用劳动法

  劳动者和平台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往往是新业态劳动者发生劳动纠纷时争议的核心问题。西北政法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教研室讲师张妤婕认为,以当前政策规定来看,平台用工模式分为三种类型:“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订立劳动合同;个人依托平台自主经营的自由职业者,按照民事法律规制。而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目前规定较为模糊,既没有明确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要求按照民事合同法律关系订立合同。

  2022年1月19日,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发布的《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用工合作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探索明确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认定标准,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此处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少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完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认定标准和权益保障提出建议。李少平说,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符合传统劳动关系,但平台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应当支持劳动者向平台企业主张最基本的劳动权益保障。一方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通过行政规章形式予以明确;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可以作出探索性、开放性规范,逐步总结经验,供立法参考。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认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规定是在原有基础上扩大劳动法的保护对象,将劳动管理松散但又并非与企业构成平等民事关系的诸如众包骑手纳入我国制度保障范围,从而对劳动者进行分类型、分层次保护。

  当前学界亦有主张在传统民事法律和劳动法之间创设一个新的法律制度,即域外“类雇员”或“第三类劳动者”制度。佟丽华认为,对此应审慎权衡利弊,分析该制度的必要性和风险收益比,不能一蹴而就,如果制度设计不好,将严重冲击我国现有的劳动法律制度,导致一些本该受到劳动法相关保护的劳动者出现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局面。佟丽华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对快速发展的复杂用工形态下,针对所有类型企业“一刀切”的标准并不科学,希望通过制定《劳动法典》来设计分类、分层的劳动实体法律制度。以期构建保障广泛、精准灵活、利益平衡的劳动用工制度,以及程序便捷、保护有力、服务好专业的劳动权利保障机制。此外,平台作为一个大的企业,应该有效地建立救济机制,这不仅能更好保障劳动者权益,更能慰藉劳动者和家属、妥善解决案件化解矛盾。

  张妤婕认为,劳动立法对劳动者进行分层、分类保护势在必行,不应将平台劳动者简单归为“类雇员”降低其劳动法律保护程度。第三类劳动者出现的社会意义,是扩大了劳动法适用对象范围,使受惠于劳动法的对象更加广泛。平台劳动者大都具备雇佣劳动者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都应回归他们雇佣劳动者身份。

  明确平台责任强化职业保障

  在平台经济下,平台企业为获取更高的利润,通过设置规则提高服务标准,通过算法对劳动者进行管理,让劳动者始终处于“加速状态”。

  面对当下出现的外卖派送员、快递员发生交通事故较多,并且工伤保险责任不易落实的情况,张妤婕建议,应积极探索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将第三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劳动者类型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畴。建议在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建立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险,尤其是灵活就业人员的伤残和工亡的保障问题。如江苏省太仓市于2015年试行《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暂行办法》,由当地人社部门建立职业伤害保险基金专户,在太仓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职业伤害保险,参保人受到职业伤害后可按规定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基本生活补助、抚恤金等待遇。常熟市推出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社保经办机构监管的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据了解,在常熟参加社保的新业态等灵活就业人员,可向承办职业伤害保险项目的商业保险机构投保,每人每年缴纳360元,以意外身故责任为例,可获最高每人每年40万元的理赔标准。

  学者认为,目前平台用工模式中之所以出现众多规避劳动法律的操作,与当前企业的社保压力密不可分。因此国家应对社保制度进行科学改革,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点。对此,张妤婕建议:第一,优化社会保险经办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第二,持续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合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从而激发企业活力。同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积极探索适应不同职业特点的建会入会方式,吸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平台企业则要积极主动地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责任,实现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



责任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