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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十年后所住房屋竟因前夫债务被查封
女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成功维权
发布时间:2022-04-21 16:04 星期四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谢华莲

协议离婚时确定归女方所有的房产,由于一直未过户,在女子自行还完按揭房贷、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房产十年后,因前夫债务被查封。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该女子陈某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最终得以确认所有权归自己,解除查封,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措施,成功维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与林某于2000年4月登记结婚,生育一子,二人婚内按揭购买案涉房产一套,各占50%产权。2009年6月,双方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屋产权及家电家具归女方陈某所有,陈某自己承担房屋贷款,男方有义务配合女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11年12月,陈某还清了所有按揭贷款,与其父母和儿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

2018年,林某因信用卡纠纷案被大渡口法院判决支付某银行透支本金及利息8万余元,2019年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仍登记在林某名下的该房产被查封。2021年,陈某向大渡口法院提出异议,称该房产一直未能过户是因为还贷时无法过户,还清房贷后长期联系不上林某导致的,现以房屋真正所有权人的身份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被驳回。陈某遂于法定期限内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经查,由于林某的债务,在大渡口法院的首轮查封之后,该房产还有两个法院的轮候查封。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对讼争房产享有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因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某与林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陈某与林某解除婚姻关系及有关财产约定的意思表示真实。该《离婚协议书》签订时间(2009年)在先,法院对讼争房产的执行查封(2019年)在后,时间上前后相隔长达十年之久,林某与陈某不存在借离婚协议处分财产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有效。

陈某享有的将讼争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能够阻却某银行因与林某信用卡纠纷所形成的金钱债权的执行。因为从内容上看,陈某的请求权系针对讼争房屋的请求权,而某银行的金钱债权并未指向特定的财产,讼争房屋只是作为林某的责任财产成为某银行债权的一般担保。在陈某占有讼争房屋的前提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七条“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内容可知,陈某享有的请求权应当优于某银行的金钱债权。从性质上看,某银行与林某之间的金钱债权,系林某与陈某的婚姻关系解除后发生的,属于林某的个人债务。在该债权债务发生之时,讼争房屋实质上已经因陈某与林某之间的约定而不再成为林某的责任财产。在某银行与林某交易时以及最终形成金钱债权的过程中,讼争房产都未影响到林某的责任财产。从功能上看,该房产具有为陈某提供生活保障的功能,与某银行的金钱债权相比,陈某享有的请求权在伦理上具有一定的优先性。故陈某提起执行异议请求阻却对本案讼争房产执行的理由成立。

近日,大渡口法院作出判决,解除该院对讼争房产采取的司法查封;停止该院对讼争房产的执行。目前,陈某正凭该判决书陆续解除后两轮查封,以尽快办理房产过户。

责任编辑:胡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