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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在绿色大草原上奏响最美乐章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的法治实践
发布时间:2022-04-19 09:02 星期二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图为2021年3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科左中旗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人员来到“公益诉讼生态保护林”,即包罕国有林场和乌斯吐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勘查,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 李明慧 摄

□ 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

□ 本报记者 史万森

内蒙古自治区东西直线距离2400公里,南北跨度1700公里。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把内蒙古建设成为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内蒙古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围绕绿色环保精准科学立法

由于受地质地貌、气候条件和地区产业特点等因素影响,内蒙古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曾经饱受工业烟尘、粉尘、扬尘的污染,曾一度被称为“黑三角”。这个区域的大气污染治理,一直被视为难啃的“硬骨头”。

2019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乌海及周边地区的污染治理有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

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涉及三个盟市,通过条例对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统一考核,建立联防联控联治协作机制。

与乌海市同为黄河流域的鄂尔多斯市也是内蒙古的资源大市,在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过程中,煤矿开发利用水平参差不齐,土地复垦及闭坑治理面临的形势严峻,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程度低,共伴生资源及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低等问题较为突出。如何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始终是鄂尔多斯市积极探索并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2019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按照积极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要求,结合鄂尔多斯市的实际情况,向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立法建议,强调要在绿色矿山建设管理立法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为绿色矿山建设提供有效管用的地方性法规。

为找准立法的着力点,提高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多次深入矿区企业调研,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召开立法工作协调会,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2020年7月23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全国首部关于绿色矿山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紧盯蓝天、碧水、净土、绿色开展立法实践。《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一部部法规相继诞生,为祖国北疆生态屏障建设构建起法治的四梁八柱。

突出关键问题创新执法监管

立足区情水情,内蒙古把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作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重大战略举措,牢记使命,聚焦重点,持续发力,全力推进河湖长制落地见效。全区已经建成覆盖自治区、盟市、旗县、乡镇苏木、嘎查村五级河湖长体系,1.5万余名河湖长上岗履职。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第一总河湖长石泰峰7次深入河湖管护一线调研,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自治区总河湖长王莉霞到任之初,第一时间赴实地调研黄河河湖管护工作,其他7位自治区级河湖长也加强巡河巡湖跟踪问效,累计巡河巡湖36人次,全区四级河湖长共巡河巡湖15.2万人次,发现河湖“四乱”等问题1249个,解决1104个。

据内蒙古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介绍,内蒙古自治区深入推进河湖系统治理,坚持“治乱”“治病”“根治”并举,以问题为导向,组织编制了《内蒙古主要河湖管理保护重点工作台账》,进一步明确了自治区、盟市、旗县级河湖长的问题、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5个清单,尝试将河湖长转变为“流域长”,系统治理河湖水域岸线和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问题,逐步恢复河湖功能,实现永续利用。

河湖长制革除了过去“九龙治水”、各自为政的弊端,各级各部门都按照河湖长的部署和要求,解决了一批社会关注高、整治难度大的河湖管理“老大难”问题,在黄河流域水生态修复、“一湖两海”综合治理、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等方面成效显著,内蒙古河湖长制正实现由全面建立到全面见效的转变。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局长郝影介绍说,内蒙古自治区林草局坚持监管打击并重,资源保护管理实现新突破。在监管上,进一步完善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林草管护网络,启动建设草原生态保护数字化监管与服务平台,改变“人盯”“眼看”传统管护方式。开发“草原生态监测系统”,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制度,实现由“管畜”向“管畜”“管草”并重转变。

在打击上,林草执法部门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在全国率先开展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对2010年以来违规违法破坏草原林地问题全面起底、彻底整治,对重点案件实行警示约谈、挂牌督办,完成问题案件、图斑整改处置26254件,占比达84.04%,恢复草原林地植被81.31万亩,追缴罚款罚金7.35亿元。

在保护上,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最严格的森林草原保护制度,推动出台《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的意见》,联合自治区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实行征占用草原林地分区用途管控的通知》,对草原林地按区域发展定位实行分区管控,把林草生态保护更加聚焦到核心区域。

全区林长制推进有序有力,出台了《林长会议制度》《林长巡查工作制度》等5个配套制度,构建了“林长+检察长”协同工作机制,29435名各级林长全部到岗上任,比国家要求提前半年建成五级林长体系。

为切实加强生态环境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无缝对接,2021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联合执法工作规程(暂行)》,共建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守护好祖国北疆生态安全。

发挥能动司法助力生态恢复

内蒙古检察机关坚持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除对犯罪分子实现罚当其罪的处罚外,还督促案件当事人补植复绿,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避免“罪犯服刑,荒山依旧”,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生态环境高质量修复。

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检察机关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在做好规定动作的同时,积极开展自选动作,部署开展“守护北疆草原林地”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并积极践行“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生态检察模式,通过强化专业化监督、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深度融入社会治理,实现生态资源保护最大化。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内蒙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全区检察机关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和“守护北疆草原林地”公益诉讼专项活动排查核查工作指引》,并联合内蒙古自治区林草局等相关厅局起草了《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处置工作指引》,联合公安机关、法院制定了《关于建立破坏草原林地领域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协作机制的意见》和《关于督促涉嫌破坏草原林地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聚焦重点领域,细化排查重点、排查范围和排查步骤,健全完善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协调配合等机制,形成监督保护合力。

内蒙古自治区103个基层检察院实现破坏草原林地、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等刑事案件自查全覆盖,专项整治行动期间累计自查各类案件8300件。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还组织开展了督导互查工作,对发现的实体、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案件,及时反馈,各盟市检察(分)院全部认领,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问题整治,提升案件质效,实现以专项引领推动内蒙古生态检察模式助力公益保护效果最大化。

为破解公益损害“轻刑化”与损害修复“高成本”之间的矛盾,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率先在生态环境领域实行刑事案件、民事监督案件、行政案件一并审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行政和民事公益诉讼四项职能统一由公益诉讼部门履行的办案模式,将刑事惩罚与认罪认罚、生态修复相结合。

2021年,兴安盟科右中旗检察院依法对霍林郭勒市某煤业公司非法占用草原、耕地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该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支付生态修复费用66.80万元的一倍惩罚性赔偿133.60万元。科右中旗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该煤业公司全额支付了各项赔偿款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张云龙介绍说,该案是民法典实施以来内蒙古检察机关提出的首例破坏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运用民法典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提高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形成强有力法律震慑。

在持续推进“一湖两海”、黄河流域重点流域区域治理的司法保障工作中,内蒙古相关地区人民法院在呼伦湖、乌梁素海等重点区域设立法律服务工作站开展巡回审判、环保宣传、法律咨询等司法便民服务,加强与检察、公安、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动保护机制。全区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守住生态保护红线,促进生态环境修复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禁止令的作用,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要求,探索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取得了良好效果。

责任编辑: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