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首页>>
网络犯罪不断“变招” 依法打击亟待破局
发布时间:2022-04-14 10:36 星期四
来源:法治参考

  本刊记者 何睿 通讯员 杨茜 李红叶

  网络犯罪是主要指针对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以及其他上下游关联犯罪。近日,本刊记者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获悉,2018年至2021年,北京市辖区法院共审理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至第二百八十七条中6个罪名的网络犯罪案件1176件,案件年均增长率达353.52%。其中,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的在2020年和2021年中分别审结69件、955件,案件量呈井喷式增长,成为网络犯罪占比最高的罪名。

  经调研,北京高院认为网络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及惩治难题,亟需引起重视。

  网络化程度加深 打击难度加大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普及,技术犯罪门槛不断降低,网络逐渐演化为诽谤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诈骗等传统犯罪的主要实施手段,成为传统犯罪行为的中介、场所和工具,且犯罪目标逐渐精准化。

  以电信诈骗犯罪为例,随着技术水平的进步和大数据的广泛应用,犯罪分子通过网站获取信息,并对获取的公民信息进行大数据整理比对,准确了解被害人的心理需求、行业特征等,为被害人“量身打造”骗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法官助理李川崟介绍,在该院审理的多起案件中,犯罪分子针对当前智能设备在未成年人中普及的情况,虚构游戏充值返利等所谓“福利活动”,吸引未成年人扫码转账,甚至以锁定账号名义威胁转账。此外,有的犯罪分子以元宇宙为幌子,数字货币为基础,诱骗普通民众投资元宇宙数字货币,参与者易遭受财产损失。

  北京高院办公室综合信息科科长俞新峰告诉记者:“网络空间资源的无限性导致网络犯罪极易扩散,犯罪行为可以无限复制,使得侦查中人机对应同一性认定更加困难;同时,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不断增强,通过使用境外聊天软件沟通、将虚拟货币通过地下钱庄兑换为现金等方式,规避网络犯罪痕迹,打击取证均存在困难。”

  俞新峰建议,探索构建公诉机关提前介入的办案模式,提高专业侦查水平,加强专家“智库”等专业力量运用,提升准确认定网络犯罪专业技术的能力。同时,加强普法宣传,及时披露新型网络犯罪套路,提升公众防范能力。注重切断网络犯罪产业经济利益链条,加强体系化、全链条打击。

  犯罪技术手段翻新 定性和罪名认定难

  记者了解到,2018年至2021年,北京市辖区法院共审理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犯罪对象的犯罪案件106件。此类犯罪主要以网络系统设备控制权、软件功能、数据信息等为侵害对象,手段不断翻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谭轶城表示,实践中网络犯罪方法多样化、类型扩大化,如通过篡改或增加系统内存储的虚拟财产,采用“钓鱼”网站、“撞库”攻击、植入恶意代码、网络爬虫技术等方式非法获取系统内信息,使用木马程序控制的“肉鸡”对特定网络系统进行DDOS(即“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流量攻击等。在海淀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运用自行编写的网络爬虫技术,可以24小时不间断、高频率、大流量爬取某大型房产公司的房源信息,并将爬取到的数据用于自身盈利活动,造成房产公司严重经济损失。

  然而,由于此类犯罪所涉软件、程序、技术手段通常为专业技术性概念,将其准确归入定罪量刑所需的特定法律事实并推导出相应法律行为的难度较大;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鉴定意见亦难辅助法官就特定手段、动作、行为等作出准确技术归类,如某恶意程序应被定性为破坏性程序还是干扰性程序,将直接影响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实践中有待统一。

  谭轶城建议,办案机关应提升网络犯罪识别能力,加大网络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各种借助新技术、新概念实施的网络犯罪,打早打小。加强跨域合作,在高科技条件下建立有效的网络防御和治理体系,加强和推进互联网、大数据平台、人工智能等现代化社会治理设施的各种硬件、软件建设。同时,加强对具有新技术使用能力群体的监督管理,引导技术人员守法自律。

  “帮信罪”理解存分歧 罪与非罪把握不一

  记者调查发现,当前,35岁以下青少年犯“帮信罪”的占比超八成,在校学生成为帮信犯罪重点群体,帮信行为也由出租出售“两卡”(手机卡、银行卡)发展为非法交易微信、QQ及支付宝等即时通讯账号。在法律实践中,对于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行为及情节严重的理解,呈现观点不一的局面,导致罪与非罪把握不一。同时,对帮助行为次数、手段、时间的长短、支付结算金额等刑罚裁量因素的考量程度尚存争议,导致量刑尺度不统一。

  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帮信罪”案中,于2001年出生的被告人系某职业学院学生,为获取经济利益将其“两卡”出租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结算金额高达32万余元。

  北京昌平法院审管办副主任尹海萍建议,应坚持预防为主,加强以案释法。将反电信诈骗和防止成为诈骗“工具人”作为当前法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青少年形成积极、健康、向上的生活态度和价值追求。坚持齐抓共管,加强综合治理。深入学校、企业等对收购“两卡”和即时通讯工具等问题开展综合治理,引导青少年增强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防止成为犯罪“工具人”。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教育挽救。注重审时惩教结合、判后帮教扶助、定期跟踪走访,给予青少年悔过自新的机会,做好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

  技术瓶颈突出 刑罚难当其罪

  作为网络犯罪量刑依据的注册信息、交易记录、下载人数、获利金额等数量型电子证据,在提取过程中客观存在内容混杂、污染、替换、修改等技术瓶颈,易引发混同、模糊、无法排他等认定问题,导致实际损失难以计算。

  例如,在盗取游戏币等涉虚拟财产的网络犯罪中,因虚拟财产受公司运营状况、成本等现实因素影响,价值亦难准确量化。加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对特定罪名的“经济损失”作明确统一规定,导致实践中以“经济损失”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占比较低,最终定案数额通常远低于实际非法获利、经济损失,严厉打击难以实现。

  对此,北京法官进修学院院长刘刚建议,加强现代科技与司法取证的深度融合,提升侦查技术水平,对可能涉及的关联犯罪进行全面追踪,及时高效收集固定证据,实现全链条打击。通过增强防火墙和主体识别验证技术源头预防信息犯罪;设置记录留存犯罪证据查询系统丰富刑事侦查手段;扩大电子证据区块链应用,提高电子证据取证、存证的实效性,节约庭审举证质证的经济成本。同时,制定完善相关司法解释,调研侵犯商业秘密司法解释中“经济损失”认定规则等重点条文适用情况,妥善推广至网络犯罪司法解释中。

  犯罪主体虚拟化 共同犯罪难认定

  在共同利益驱使下,网络犯罪已逐渐脱离单纯外部或内部人单打独斗的作案情形,形成内外结合、上下游衔接的庞大黑灰产业链,共同犯罪逐渐增多。

  刘刚表示,网络犯罪行为人之间意思联络形式多样化、主体虚拟化、共同行为模糊化等客观情形,导致传统犯罪的共同犯罪构成要件难以套用,且实践中被告人多以违法性认识不足、技术中立等为由抗辩,而当前司法审判视角不全、理论依据不足、司法竞合的认定标准混乱,导致共同犯意认定难度增加,被告人服判息诉率降低。

  刘刚建议,结合各类罪名下犯罪人牟利及受罚情况,适度上调法定刑,明确各罪名罚金刑的适用,加大刑罚威慑力。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应当综合考虑网络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或在自由刑基础上,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让其得不偿失,剥夺其“重操旧业”的能力。同时,及时整理发布网络犯罪典型案例,明晰裁判规则,强化新类型案件司法应对能力。


责任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