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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发布时间:2022-04-14 10:16 星期四
来源:法治参考

  编者按: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无障碍出行、无障碍信息、无障碍服务……全龄友好、包容的无障碍环境让老年人、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建设无障碍环境,离不开司法保护,也离不开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层次的提升。近年来,司法机关在各自领域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积累了一些经验,本刊选取部分省份工作进行报道,供读者参考。

  本刊记者 徐明皎

  从城市里的盲道、公共场所出入口的坡道,到视障友善的应用软件、老年友好型的技术应用……近年来,我国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长足进步,各项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不断完善。与此同时,司法领域也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无障碍环境建设回应社会需求

  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条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定义为: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我国有庞大的出行障碍人群。据统计,截至2020年,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已超过2.6亿人,人口中还有相当数量的残疾人。有学者估计,加上孕妇、婴幼儿等人群,我国总出行障碍人口数量约有5亿人。

  回应社会需求,适老化、无障碍环境建设意义重大。建设好、维护好安全、适用、便利的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保障。

  据了解,无障碍概念经历了一个演进过程。早期,无障碍概念主要应用于建筑设计领域,其后内容虽有所拓展,但仍多偏重于物质环境设施的无障碍。随着社会观念的进步,无障碍的内容进一步丰富和拓展,不仅包含了物质环境无障碍、获取信息无障碍,还包括使用公共设施和获得公共服务无障碍。

  从我国相继出台的无障碍建设政策法规中亦能看到这一变化过程。

  1988年《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1992)》在无障碍环境方面,仅要求“新建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建筑设施”实行方便残疾人的设计规范,对“省市和特大城市的主要道路、公共设施、公共建筑”加以改造。

  随着信息化时代到来,很多残疾人、老年人由于不能熟练使用网络和智能终端,引起了不少困扰。2020年9月,工信部、残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信息无障碍的指导意见》。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致力于我国信息无障碍建设,努力消除“数字鸿沟”。

  2021年10月,中国残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明确“加快形成设施齐备、功能完善、信息通畅、体验舒适的无障碍环境”,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生产生活,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逐步完善无障碍法规体系

  无障碍环境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更需要法治建设的引导和推动。

  1990年12月,残疾人保障法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其中有专门章节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明确规定,强调要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1996年通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2012年6月,国务院公布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成为规范引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专门行政法规。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先后出台多项国家标准,各省市也相继出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据学者统计,截至2021年10月底,有8部法律、4部行政法规、7部部委规章、16部现行生效的国家标准和7部国家政策直接规定了无障碍建设相关内容。

  不过,在实践中,残障人士、老年人出行时仍会遭遇层层关卡。

  “大程子好妹妹”是哔哩哔哩的一个Up主,因幼时患小儿麻痹症而与轮椅为伴。在哔哩哔哩,她上传了很多视频,记录她轮椅出行遇到的种种困难:人行道没有缓坡、门店前只有台阶、公共场所只有扶梯没有直梯、通道路障间距过窄轮椅无法通行等等。

  2017 年,在全国范围开展的无障碍环境体验活动结果显示,无障碍环境的大众满意度并不高,造成满意度不高的重要原因是设施未正常开放、无障碍设施被占用、无障碍设施维护不到位、设计以及维护方面存在不合理问题等。

  “现有的无障碍立法仍存在缺乏专门法律、法律体系不够完整、立法位阶不高、检查评估等重要内容缺失、法律责任弱化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提升、完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建飞等在一篇论文中表示。

  司法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

  去年年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志愿者参加了一次特别的体验活动:对公交、地铁、公园、大型商场、市场、非机动车道等公共场所的无障碍通道、盲道、电梯、洗手间、盲文标识等与残障人士生活息息相关的无障碍设施进行实地体验。亲身体验后,他们真切感受到残障人士出行的种种不便:盲道上遇到重重阻碍,体验员找不到方向;公交车上没有设置无障碍踏板,体验员必须依靠三五壮汉抬着才能上车;在商场如厕,兜兜转转好几圈才被告知只有负一层有无障碍洗手间……

  在深入了解无障碍出行设施隐患的同时,宝安区检察院的检察官积极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利用活动收集的无障碍出行设施隐患相关线索,根据问题线索督促相关部门针对显著问题加强无障碍设施整改工作。

  中国残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吕世明曾公开表示,“《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这让为公共利益保护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检察公益诉讼被广泛寄予期待与厚望。”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实施与监督依法依规纳入公益诉讼范围。2021年5月,最高检会同中国残联联合发布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包括浙江省检察机关督促规范无障碍环境建设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青海省检察院督促维护公共交通领域残疾人权益保障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0件。

  近年来,各级法院积极推进审判法庭和诉讼当事人活动区域的适老化、无障碍环境改造,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平等参与诉讼活动。

  据了解,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见》,提出“做好预约立案工作,积极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提供立案、送达、调解等方面的便民服务,方便当事人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公布典型案例,发挥裁判指引作用,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2016年,发布了残疾人权益保障十大案例,落实禁止歧视残疾人的法律规定。去年年底,又联合中国残联发布典型案例,聚焦残疾人“衣食住行”,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

  建议加快无障碍环境立法

  黎建飞等人认为,在法律层面,我国有关无障碍环境的相关条文在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相对集中的体现,但细分领域的法律如建筑法、道路安全法、民用航空法、铁路法等都未涉及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的内容,不同法律之间的内容也缺乏协调统一。另外,《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为行政法规,层级较低,其内容也较为原则性,不利于法律责任的落实。

  “实践中,相关规定因欠缺强制性,导致落地困难。”河北省邢台市的两位检察工作人员发现,在办理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时,法律适用困难,主要原因在于强制性标准不足。如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建筑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但与相关法律法规配套制定的国家标准即《无障碍设计规范》中,仅有5个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其他条文均未作强制性要求。

  “我国目前关于无障碍的各项规定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中,体系性较差、执行性不强。制定无障碍法可以从法律层面对残疾人的无障碍权利进行确认,提升现有各项法规的规范性、协调性,提升立法质量。”黎建飞等人建议加快无障碍环境立法。

  《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出台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法,完善处罚和激励措施。”

  黎建飞等人表示,无障碍立法应重点关注物质环境、信息、社区服务等方面的无障碍建设,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确立无障碍环境权的救济机制。


责任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