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刘志猛 张慧双
近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套现信用卡出借现金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蔡某与许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7月30日,许某联系蔡某,想借用其信用卡套现周转下资金。念及二人交情,蔡某最终答应了许某的请求,在刷卡套现后将资金24810元转借给许某。许某在收到钱后向蔡某出具借条,并约定还款期限。期限届满后,许某仅偿还5000元,其余款项经多次催讨仍未偿还。蔡某因许某未还款导致信用卡产生手续费、利息及违约金,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许某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
城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案涉借款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从蔡某提交的借条以及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确认案涉的款项19810元系信用卡刷卡套现的款项后转写为借条。现蔡某要求许某返还欠款19810元,符合法律规定,城厢法院予支持。但蔡某通过信用卡套现转贷的民间借贷行为,系无效的法律行为,所约定的利息亦不受法律保护,故其要求许某支付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该院不予支持。
城厢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使用信用卡在生活中十分普遍,但持卡人要合法合规使用信用卡,不可存在侥幸心理,违背约定的资金使用用途。套取信用卡转贷牟利,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而且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持卡人就要自己背上债务,逾期还款还会对自己个人征信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