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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发布时间:2022-03-28 17:05 星期一
来源:法治参考

  本刊记者 徐明皎

  “办理食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3万件,同比上升10%。”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介绍2021年公益诉讼工作时说。

  近年来,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效能,紧盯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损害突出问题,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一些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探索惩罚性赔偿,让违法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食药安全成公益诉讼重点领域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成为公益诉讼关注的重点。

  2019年5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四个最严”要求,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该意见明确提出,“积极完善食品安全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做好与民事和行政诉讼的衔接与配合,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联合开展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据了解,专项行动期间,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5万余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3万余件,提起诉讼1600余件。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启动为期三年的“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线上线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食品以及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问题被列为工作重点。

  2022年3月3日,在最高检举行的“办案全覆盖 持续‘回头看’——2021公益诉讼检察”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检委会专职委员宫鸣介绍,2021年,检察机关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3万件,占立案总数的17.5%。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实现全国基层检察院办案的全覆盖。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与有关部门会签《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进一步创新、完善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制度机制。

  食药领域实现全面监管

  据了解,食药安全是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定办案领域。检察机关运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监督手段,综合运用磋商、提出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不同手段,最大程度、最高效率保护公益。

  2021年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食品尤其是食用农产品,从生产到百姓餐桌要经过若干环节,每个环节都关系到食品安全,既要加强源头治理,也要加强全程管理、末端治理,促进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流程食品安全监管。

  记者了解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农贸市场快检室普遍存在的违法、不规范且缺乏监管等损害公益的问题,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促进快速检测规范到位,以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为切入点,从源头把好食用农产品安全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协调督促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全面推行肉品智慧监管信息化溯源体系建设,实现农贸(批发)市场、商超肉品微信扫码追溯查询全覆盖,加强对食品运输、储存、销售等各环节的监管,切断不安全食品流通链。

  除传统领域外,“网红带货”“直播带货”也纳入公益诉讼重点监督范围。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针对相关短视频平台内“网红代言”“直播带货”等存在的违法违规食品交易问题,督促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查处,填补新业态食品安全监管漏洞。

  在药品安全领域,检察机关更是坚持零容忍,推动“四个最严”落地。

  3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在办理该起销售假药案件时,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金某某所在的快递公司在收件验视制度及执行寄递违禁物品规定方面存在违法行为,邮政管理部门应对涉案快递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形。检察机关运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监督手段,推动行政机关履行对药品运输的监管职责,促进物流企业落实实名收寄管理制度、履行验视寄递物品责任,从源头上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惩罚性赔偿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近年来,检察机关还在食药领域积极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损害公益行为的威慑力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一起案例显示,违法行为人被判承担1700多万元高额赔偿。在该案中,邹某等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生产消瘤舒胶囊等42种假药,并以在网络上投放虚假广告、假冒著名医院医生进行电话接诊推销等方式进行销售。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邹某等人承担惩罚性赔偿1700余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对通过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实践探索中还存在一些不同认识。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就曾经历过一番波折。

  李某铤在明知工业松香不能用于食品加工且没有获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工业松香对生鹅、生鸭进行脱毛处理并销售。后李某铤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铤虽然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但其经营的鹅场内经工业松香脱毛处理的生鹅、生鸭已广泛销售,对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了危害,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

  汕头中院一审判决李某铤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但认为检察机关无权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主张惩罚性赔偿诉求。2021年10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李某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00万元,检察机关的其他诉讼请求全部获法院判决支持。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仅是在个案中惩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经营者,增加其违法成本,让他们‘痛到不敢再犯’,更是为了震慑和警示其他潜在的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办理该案的检察官表示。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地探索实践,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就深化实践探索、推动制度构建相关问题达成共识。


责任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