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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事件频发 专家建议优化商标注册制度
发布时间:2022-03-17 14:56 星期四
来源:法治参考

  本刊记者 徐明皎

  “冰墩墩”被抢注,“谷爱凌”被抢注……

  冬奥会期间,吉祥物冰墩墩走红,中国自由式滑雪队选手谷爱凌成为顶流。媒体发现,“冰墩墩”“谷爱凌”已被恶意抢注成商标。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告,对43件已注册商标依职权宣布无效。

  近年来,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并不鲜见,相关部门的打击也在持续进行。面对恶意抢注屡禁不止的现状,专家建议完善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商标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声明甚至证明其使用意图。

  恶意抢注频繁发生

  在中国商标网输入“谷爱凌”,可查询到34个商标,其中自然人张某在同一天内申请了13个涉多个门类的“谷爱凌”商标。记者查询到,2019年6月7日,谷爱凌在新浪微博宣布代表中国征战北京2022年冬季奥运会,其后的2019年6月10日,就有15个“谷爱凌”商标注册申请。

  此前,有媒体报道,“冰墩墩”已有一百余条商标注册申请,“雪容融”有九十余条商标注册申请。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在2019年9月16日申请注册45个国际分类的“冰墩墩”商标和“雪容融”商标外,其他个人和企业申请注册的时间多为2019年9月18日。当年9月17日,两件吉祥物正式对外发布。

  近年来,“傍名牌”“蹭热点”恶意抢注商标现象屡见不鲜,还频频“出圈”成为公共话题。

  2020年初,媒体发现,武汉抗击疫情前线医院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被抢注。

  2020年底,突然在网上爆红的少年丁真被商标抢注者集中“哄抢”,注册了上百件含“丁真”字样的商标。

  2021年的东京奥运会期间,夺得中国东京奥运会首金的杨倩、一跳成名的14岁的全红婵、乒乓球女单冠军陈梦等等奥运健儿,均遭遇了不同程度的商标抢注。

  “抢注和注而不用之‘囤积’‘闲置’商标的存在,不但严重违背了商标法的机理,侵占了商标资源,而且容易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发生,不利于企业的诚实经营和创新发展,也不利于我国品牌强国的建设和新时期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实现。”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黄汇表示。

  据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已驳回“冰墩墩”“谷爱凌”等429件涉奥运商标注册申请,对已注册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将“火神山”“雷神山”商标注册申请依法驳回。

  持续打击恶意注册行为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一直重视商标恶意注册问题,依法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进行规制。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商标法作出修改,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为落实此次商标法修订,2019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对判断商标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考虑因素予以细化,明确在商标审查审理的各个流程、各个环节中依法打击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据了解,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即傍名牌、蹭热点以及抢注公众人物姓名等以损害或者攀附他人商誉、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另一类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即批量申请、圈占资源等以扰乱或冲击商标注册与管理秩序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2021年3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对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等10类典型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给予严厉打击。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深入开展“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严厉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代理行为。

  数据显示,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48.2万件。

  2021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了一起商标异议案,该案是“严厉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典型案例。在该案中,被异议人先后在20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70余件商标,其中数十件商标与他人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被异议人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及创作来源,亦未提供其意图使用上述商标的证据,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申请注册商标数量、类别明显超出了市场主体的正常需求”而未予注册。

  为了保护自有商标品牌不被抢注或模仿,部分企业申请注册了防御商标。据了解,阿里巴巴拥有“阿里爷爷”“阿里奶奶”“阿里叔叔”等阿里系商标家族,老干妈公司则注册了“老乾妈”“妈干老”“干老妈”等系列商标。不过,这类商标并不属于“恶意”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一个典型案例中阐释说,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中的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以“恶意”为限定,豁免了对于申请人为防止他人抢注其注册商标,基于防御目的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以及为具有现实预期的未来业务预先适量申请商标的情形。

  建议商标申请人先证明其使用意图

  黄汇表示,2019 年我国商标法的重要进步之一,就是再次加大了对恶意注册惩治的力度,尤其是通过第四条及相关的配套制度,将“恶意注册”作为一项绝对禁止注册事由来加以规定,从而将对恶意注册打击的关口前移。

  不过,在黄汇看来,“恶意注册”条款仍有优化空间。商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但该条只是从反面防止了商标囤积行为发生的可能。从该条规定既不能推导出在我国注册取得商标权需要以商标的实际使用为前提,也不能推导出当事人在注册申请时需主动证明其使用意图。

  为减少恶意注册行为,他建议借鉴注册“意图使用”声明制度,要求注册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时,就其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进行积极的宣誓和证明。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李明德也认为,我国应当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作出声明,申请注册的商标是自己的而非他人的,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与他人已经注册和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还应当声明,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已经实际使用的商标,或者是真诚准备使用的商标。“这样的声明或者宣誓,一方面可以让申请人有一个机会检视自己的申请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商标行政部门和法院在处理问题时,依据申请人的声明或者宣誓判定申请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李明德表示。

  黄汇还建议,扩大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恶意注册”禁止条款适用的解释空间,将“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抢注”也纳入规制范围。在他看来,对恶意抢注并使用者的打击,是该条款的题中之意。


责任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