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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
深圳罗湖法院构建反家暴“防火墙”
发布时间:2022-03-17 14:46 星期四
来源:法治参考

  本刊记者 唐荣 徐明皎

  “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家庭暴力不仅危害到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家庭破裂、未成年人身心受到伤害,甚至容易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危害社会安全和稳定。

  2021年6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个涉家暴案件,法院当天就立案并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罗湖法院一方面安排心理咨询师为原告进行心理疏导;另一方面向被告送达并告知其违反裁定内容的法律后果,心理咨询师予以协助配合。被告表示不再威胁和施暴。

  近年来,罗湖法院秉持“为社会减压、为家庭疗伤、促社会和谐”的目标,在家事审判中将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作为出发点,平衡当事人举证责任、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探索部门联动等,用司法为涉家暴案件的受害者开辟温暖的庇护港湾。

  合理平衡举证责任 多举措解决“证明难”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该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不过,家暴案件举证难、认定难仍然困扰着很多当事人。

  “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隐蔽性强。家庭暴力中受害人的取证意识不高,取得的证据证明力也较为薄弱。实践中部分案件未达到一定的伤害程度,难以通过公安机关的证明家暴事实。‘证明难’是家暴案件常见问题。”罗湖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栾媛向记者介绍说。

  为解决这一难题,罗湖法院在审查家暴案件证据时作出积极探索。一是拓宽家庭暴力的证据类型,利用子女、邻居、物业等的证人证言、加害人的悔过书、保证书、视频录像等相互佐证,增强逻辑推理;二是对非法证据排除分类处理,采用严重违法行为获取的证据应当排除,采用轻微违法行为获取的证据可以采信,采用一般违法行为获取的证据结合其他因素选择性排除,促进案件全面审查;三是加大依职权调查力度,通过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与公安局、妇联、社区等单位加强联动,以走访、询问等方式了解婚姻关系,辅助断案。

  “一般而言,离婚诉讼中的家暴事实认定需要满足‘受害人被殴打受伤’+‘受伤是施暴方造成’这两个要件。”栾媛介绍说,受害人的受伤照片、去医院就诊记录、伤情鉴定等只能证明受伤这个事实,还无法证明受伤是另一方施暴所致。

  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时,罗湖法院严格适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标准,根据逻辑推理、经验法则作出判断,并根据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一定情况下进行举证责任转移,减轻受害方举证证明责任,保护弱势群体。

  同时,罗湖法院还引入家事调查员制度,探求事实真相。

  2014年8月,罗湖法院建立了家事调查员制度,根据案件需要,委托家事调查员通过走访邻居、亲属、社区、工作单位等方式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及未成年人的抚养状况,向法院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纠纷解决建议。据了解,家事调查员系各个街道、甚至社区的工作人员、义工,他们可以随时下沉了解当事人的生活环境。

  2016年,罗湖法院以最高院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为契机,积极开展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方式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家事调查工作管理。

  “家事调查员制度有利于查明当事人的家庭生活场景,查清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在案后跟踪阶段,家事调查员通过案后跟踪走访,还有利于及时掌握弱势群体的状况,加大司法保护的力度。”罗湖区法院副院长许云兴告诉记者。

  据许云兴介绍,自引入专门家事调查员参与案件事实查探以来,一方面提高了家事案件事实查明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对法官公正处理家事案件的疑虑,提高家事纠纷解决的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事人举证难难题,让当事人更加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温情。

  为受害者“护航” 全力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本质上是一种行为保全,既可以有效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还通过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而使婚姻关系得以维持。”许云兴介绍说,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法官发现受害人可能正在遭受家暴,符合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条件时,将主动询问受害人是否需要申请。

  同样,调解员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时,如果观察到有当事人存在不稳定情绪、家庭暴力倾向的,会及时告知承办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承办法官采取邀请心理咨询师介入、联系当事人所处社区街道、引导当事人申请人身保护令等措施,尽力预防诉讼阶段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据统计,2021年,罗湖法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12宗,支持10宗,不支持1宗,申请人撤诉1宗,支持申请的比例达到83%。“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诉前调解阶段化解矛盾,可以促进双方握手言和,让加害者意识到家庭暴力的违法性,从而约束自身行为,为后续妥善处理婚姻关系奠定基础。”许云兴说。

  罗湖法院在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时,还适当加大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比例,达到事后惩处的目的。

  2018年8月,一离婚案件被告以“秀恩爱”为由将原告和被告两人的性爱视频发送至原告公司的工作微信群(群成员有52人),并到原告单位吵闹、贴大字报。被告还前往原告住所进行纠缠,推搡原告及父母,打砸电器、家具并泼洒汽油。上述行为严重影响到原告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对原告造成了经济和名誉的损害,原告被迫从公司离职,与家人终日生活在恐惧之中。

  原告向警方报警的同时也告知了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引导原告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并在24小时之内出具并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为“禁止殴打、威胁原告及其近亲属;禁止骚扰、跟踪、接触原告及近亲属;禁止接近、进入原告的住所和办公场所”。被告因为涉嫌“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七日的行政拘留。

  罗湖法院最终在离婚纠纷判决中,支持了受害人提出的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据了解,罗湖法院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反家暴宣讲,线上线下多渠道进行。通过案例宣传的方式,将家暴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因和金额,向社会进行宣讲;印制《家暴知多少》《人身安全保护令须知》等宣传读本、结合“法官进社区”活动,将司法审判与普法宣传相结合,竭力维护稳定、和谐、暖心的婚姻家庭关系。

  搭建联动“桥梁” 携手妇联多元解纷

  罗湖法院还与区妇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借助妇联职能优势,共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在反家暴法出台之前,罗湖法院就和罗湖区妇联共同出台《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裁定多部门协作实施指引》,明确公安机关、司法局等单位在反家暴案件中的职责。

  2017年3月,罗湖法院与区妇联签署《婚姻家事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框架协议》,为家事案件引入多元调解主体、组建跨领域综合调解队伍提供制度保障。一是在罗湖法院设立婚姻调解室,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具有心理学、法律知识的社工,派驻罗湖法院担任专职调解员;二是由区妇联将涉家暴的妇女转介至罗湖法院,搭建绿色通道;三是罗湖法院引导符合社会帮扶标准的弱势群体向妇联申请援助,通过经济援助和心理援助帮助当事人渡过难关;四是对于家暴案件的受害者,借助区民政局和区妇联等相关单位的力量实行案后回访制度,对妇女儿童进行案后帮扶,协助离婚后的困境妇女进行就业培训、获得经济保障等。

  2021年6月的一个周末,某受害人称自己遭受家暴,寻求罗湖区妇联帮助。罗湖法院法官接到妇联工作人员的咨询电话后,立即配合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周一一早,在妇联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该受害人来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于情况紧急,罗湖法院当天立案后即刻研究案卷材料并依法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充分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防止冲突升级。一方面安排心理老师为原告进行心理疏导,平复缓解受害者心情和紧张情绪;另一方面在向被告送达时告知其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裁定内容的法律后果,并让心理咨询师协助配合。被告表示认识到错误,今后会注意言行,不再威胁和施暴。

  在家事案件中引入心理咨询制度,是罗湖法院的又一项重要举措。罗湖法院制定了《家事审判心理疏导、评估工作指引》,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委托心理咨询师对受害者进行心理疏导,化解当事人之间的隔阂和矛盾,对加害者进行心理评估,给法官断案提供参考。

  “通过心理咨询师专业的心理疏导与审判的有机结合,提升化解矛盾的效果与效率,可以更好发挥家事审判在维系亲情、修复感情的作用。”许云兴说。

  2021年10月,因受到长期殴打,一原告向罗湖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多次前往法院吵闹,要求原告撤诉。考虑到被告情绪不稳、有暴力倾向,承办法官引导原告通过移动微法院在线参加庭审。庭审时被告仍大吵大闹、对原告出言不逊,审判人员和法警对其多次进行训诫,庭审后被告拒绝在笔录上签字。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委托心理咨询师对原、被告进行心理疏导和调解。经心理咨询师评估,被告可能有“躁郁症”倾向,存在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于是,承办法官未急于判决,而是安排心理咨询师对被告进行了长达两个月的心理疏导工作。在接到良好反馈后,承办法官趁热打铁,请双方当事人到院内面对面调解,经过多番劝说,案件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以调解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双方同意放下隔阂,今后共同抚养孩子健康成长。

  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罗湖法院共为397宗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了1571人次的一对一心理咨询,为223人次进行了心理测评,出具53份抚养能力评估报告或当事人心理测评分析报告,并协助法官制作了75份《婚姻关系修复建议书》,还提供了电话咨询和回访1773人次。

  “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司法可以是柔情的。”许云兴表示,涉家庭暴力案件的复杂性考验着法官的审判技巧,罗湖法院致力于将柔性司法贯穿于每一个案件中,为妇女儿童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