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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令长出“牙齿”还需地方配套法规
发布时间:2022-03-04 17:07 星期五
来源:法治参考

  本刊记者 徐明皎

  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刊记者了解到,近期,全国多地发出家庭教育令,促进家长“依法尽责带娃”。

  不过,在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张鸿巍看来,家庭教育令落到实处,还需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多地发出家庭教育令

  2022年1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发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后全国第一例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天心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案时,发现原被告双方均未对8岁的女儿茜茜尽到养育和陪伴责任。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判决被告陈某继续履行监护责任。同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规定,依法对失职监护人陈某发出《家庭教育令》,有效期一年,纠正其失职行为。

  该《家庭教育令》裁定:陈某应多关注胡某茜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具体做法为: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保持与老师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了解胡某茜的详细生活状况。如义务履行人陈某违反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教育令能否强制执行?应如何执行?

  天心区人民法院院长周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家庭教育令是一种由人民法院发出的带有强制力的司法令状。如果没有按照家庭教育令去实行相关行为,正确履行相关义务的话,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在张鸿巍看来,要将家庭教育令落实,在司法实践中还需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条款,法院执行局或执行庭结合职权,探索建立家庭教育令的实践路径。

  在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莹看来,这起案件的意义不在于能否执行,执行是否到位,而在于让孩子、父母,以及社会上的各种机构都了解父母有养育照料未成年人义务,不履行义务,可能要承担来自公权力的处罚。

  天心区人民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后,江西、重庆、内蒙古等多地法院也陆续针对失职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实施需明确工作机制

  除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家庭教育促进法还规定了多个可以督促失职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主体。

  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不过,该条究竟如何落地,目前还有待观察。

  2022年1月12日,北京地铁7号线上,一名女士当众打孩子,让孩子当众下跪,引得同车乘客纷纷侧目。有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地铁上当众让孩子下跪认错,不仅是错误的教育方式,而且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条提到,家庭教育应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对于该事件,目前尚未有单位回应介入。

  针对该类案件,张鸿巍在接受采访时提出建议,如果当事人未提出申请,可考虑采取两种途径纠正不法行为:一是由当地妇联及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介入,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二是由当地公检法等单位在接到举报或报案后通过案件办理,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在张鸿巍看来,家庭教育促进法尚缺乏类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这样较强有力的工作协调机制,需要在地方法规中予以完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

  尚需制定实施细则

  张鸿巍认为,要将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落实,需要明确担负责任的部门、机构、组织等,共同探索落地机制,探索建立家庭教育令的实践路径。

  记者注意到,此前,多地检察院曾向失职父母发出过“督促监护令”,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2021年5月,最高检与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出。同年6月,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推开“督促监护令”工作。

  经过前期探索,已有地方司法机关开始联合妇联、关工委等探索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协同机制。

  2021年8月底,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妇联、市关工委举行“督促监护令”集中送达仪式,现场宣告送达了6份《督促监护令》。据了解,《督促监护令》发出后,检察院将联合妇联、关工委、学校、村委会等部门协同跟踪监督,通过对监护人的履职情况进行回访,适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确保“督促监护令”取得实效。

  2021年12月,浙江省瑞安市妇联联合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关工委出台《关于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协作机制的意见》,意见对家庭教育指导的工作内容、基本原则、指导范围、职责分工、指导内容、指导期限、效果评估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等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意见明确,家庭教育指导期限一般为2至12个月。在接受教育指导期间,如果发现受教育对象依然存在失管失教情形,甚至存在监护侵害行为,会适当延长家庭教育指导期限,情节严重的,会建议并支持有关单位或人员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此外,还有一些司法机关与专业社工组织合作,有针对性地为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课程。

  “家庭教育促进法还存在若干亟待加强的领域。”张鸿巍说。他建议,一是借鉴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工作协调机制,组建各级家庭教育促进委员会;二是结合当地实际和资源供给,研拟和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或条例等地方法规;三是继续增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实效,切实发挥其议事协调功能,制定包含干预路径、评估标准、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实施细则。


责任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