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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分手费”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22-02-15 15:35 星期二
来源:法治参考

  本刊记者 邓玉杰 整理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由情感问题引起的经济纠纷屡见不鲜。因“分手费”而对簿公堂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分手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基于男女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产生,通常在生活中用于男女双方感情破裂,恋爱、婚姻等关系解除后,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财产或精神损失。

  由于现阶段我国民事法律对“分手费”无明文规定,致使审判实践界对分手费纠纷的救济处理尚无统一做法,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在审理分手费纠纷案件时确认分手费的法律效力,判决给付分手费一方履行分手费给付义务。另一种情形是不认定分手费的法律效力,判决驳回接受分手费一方的诉讼请求。那么索要“分手费”是否构成犯罪呢?

  法院:“分手费”不受法律保护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判断法律行为的内容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时,首先,确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相应的公序良俗。其次,在确定公序良俗的内容之后,再认定有争议的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进而决定其效力如何。

  “分手费”的提法,恰恰违背了平等与意思自治原则。一方当事人以给付“分手费”作为结束双方关系的条件,即便是在其没有任何胁迫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另外一方当事人意志自由难免处于强制状态,意志自由的被强制必然导致了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也自然受到了质疑。

  而“分手费”并不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向另外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财产作为补偿时,法律是不禁止的。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法官说,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分手费”的规定。一般来说,向法院起诉索要“分手费”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一方自愿给予另外一方经济上的补偿以达到分手目的,法律并不禁止,法院也是不干涉的,该自愿给予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且以金钱的实际交付为准,是否给付“分手费”完全出于自愿。不过这种债权关系应当属于自然债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债权的实现是基于履行义务的一方道德上的自省。

  “无论是正常恋爱关系的结束,还是有配偶者非法同居关系的终结,给付‘分手费’都是基于双方自愿的行为结果,如果双方产生争议要通过法院解决,法律是不予保护的。”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法官解释道。

  观点一:正常索要“分手费”并不构成犯罪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因此,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是“意思自治原则”。同时法律还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此,周垂坤律师表示,男女双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并不会涉嫌刑事犯罪。在双方没有达成合意之时,索要“分手费”的依据和手段是判断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关键点。

  上海青浦法院法官提醒,“分手费”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给付分手费出于自愿,双方形成合意,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无偿性赠与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

  根据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具备下列条件有效:1.意思表示真实( 男女双方形成合意,一方自愿无偿给付,一方愿意接受);2.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有多年婚姻家事办案经验的姜春梅律师认为,一段关系结束,其中一方可能会觉得在这段关系中自己受到了一些伤害或者遭受了一些损失,如果是在正常合理的范围内,另一方自愿支付,那么就不属于敲诈。

  综上,索要分手费不必然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给付分手费出于“自愿”,双方形成合意,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无偿性赠与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

  观点二:不当索要“分手费”将构成犯罪

  正常的索要“分手费”不会构成敲诈勒索,但是如果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来索要分手费,并且索要的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勒索,就有可能触犯刑法。

  周垂坤律师分析,能否定罪的核心还是在于财产交付的自愿性和背后的依据,具体来说要从索取金额大小、目的、手段、依据等方面收集证据进行论证。

  涉及的犯罪金额不等,相应的量刑程度也不同。那么究竟多少金额就可构成敲诈罪?姜春梅律师说,2000—5000元就属于数额较大,一般达到数额较大的这种情况,就会构成刑事犯罪。

  姜春梅律师进一步阐释道,如果主观故意,且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方式,让对方产生心理的恐惧,非自愿交付财产,可能就会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以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恐吓)相要挟,使之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对于敲诈勒索的认定,主要在于两点:一是敲诈者是否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二是是否让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就前者而言,重点在于其占有他人财物有没有合法的来源和依据,如果是基于某种合法理由,那么至少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如妇女被他人性侵后以举报相威胁索要一定的赔偿,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该妇女被性侵后依法享有索要民事赔偿的权利。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法官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方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向另一方强行索要“分手费”且数额较大的,属于犯罪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所以分手时关于“分手费”问题应以合理合法的方式提出,进行协商,切莫采取非法手段进行索要,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果通过非法方式强行索要,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最后得不偿失。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曾就明星艺人被索要分手费等财产利益的案件分析,无论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还是对要挟手段的认定都有其特殊性,一刀切地界定为敲诈勒索犯罪未必妥当。刑法是司法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让这样的纠纷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该起诉索赔的起诉索赔,该请求赔偿名誉损害的请求名誉损害赔偿,或许会有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