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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冬奥之㉑陈锋:《主办城市合同》,是份什么合同?(上)
发布时间:2022-02-14 13:23 星期一
来源:法治网微信公众号

陈锋

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律师

杭州亚运会、成都大运会、汕头亚青会特聘专家

2008年北京奥运会市场开发部副部长

《主办城市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获得大型国际体育赛事举办权的标志,同时也约定了签约方的权利、义务,确定了赛事组织方的工作任务和标准,是赛事筹办的指南和纲领性文件,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杭州亚运会和亚残会、成都大运会以及汕头亚青会的组委会都与赛事权利人签订了《合同》并以此指导各项筹办工作。

《合同》的履行不仅与当事人有关,还会与第三方产生法律关系,从而涉及国内法的适用。各赛事组委会在完成各项筹办工作的同时,也加大了依法对赛事筹办的监督和管理力度,要求各项筹办工作合法、合规。因此,处理好《合同》的履行与国内法适用的关系,在国内法律体系的框架下最大限度地履行义务,同时保证义务履行的合法化,是赛事筹办亟待解决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主办城市合同》的履行与国内法的适用问题。

主办城市和赛事组委会有“豁免权”吗?

《合同》一般由赛事权利人、主办国成员机构和主办城市签订。例如,奥运会《合同》的签约方为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和主办城市,亚运会或亚青会《合同》的签约方为亚奥理事会、国家奥委会和主办城市,大运会《合同》的签约方为国际大体联、国家大体协和主办城市等。

由于赛事组委会在《合同》签订后成立,成立后的组委会自动成为《合同》的签约方,与主办国成员机构和主办城市对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考虑到大型国际体育赛事的筹办还会涉及立法、外交、海关、税务等国家层面的决策,主办城市上一级政府和主办国政府也需做出履行《合同》的承诺。

《合同》是由政府、国内机构与国际组织之间签署的,因民事关系主体一方为国际组织,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作为赛事权利人的国际组织属于非政府机构,故《合同》的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和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应适用国际私法。

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因上述提及的三份《合同》均为与体育赛事有关的合同,根据国际奥委会和其他国际体育组织的惯例,选择瑞士法律为准据法,与《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应提交位于瑞士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并排除瑞士或主办国普通法院管辖。对于国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适用《纽约公约》。中国作为签约国,除保留条款外,应该承认和执行其他签约国所在地仲裁机构的裁决。国际体育仲裁院所在地位于签约国瑞士,做出的裁决应在其他签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鉴于签约方涉及主办城市政府和半官方机构,《合同》要求成员机构、主办城市和赛事组委会应明确表示放弃根据任何法律条文主张对任何法律诉讼、仲裁或法律行为的豁免权,这一弃权不仅包括对管辖的豁免,也包括对承认和执行判决、裁定和仲裁裁决的豁免。

也就是说,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履行《合同》,不得以与国内法相冲突拒绝履行义务或主张国家主权豁免而不承认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若与国内法不一致,可以拒绝履行吗?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对签约方产生法律效力。从上述《合同》条款可以看出,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应受国内法的限制,或者说不能以违反国内法为由不履行合同。但赛事的筹办和《合同》的履行必然会涉及第三方的利益,这些第三方又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履行将涉及国内法的适用,不能在履行《合同》时违反国内法的规定。

在普通涉外合同的履行中,一方当事人在签约时,应避免因违反国内法律而无法履行涉外合同义务或承担因违反国内法而履行不能的不利后果。但《合同》的签订,赛事权利人处于强势地位,加之已形成的赛事筹办惯例,即使有些条款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尽一致或无法可依,主办方也很难说服赛事权利人做出让步。《合同》签订后,《合同》的履行涉及中国政府对国际组织做出的承诺,不能简单以与国内法不一致或无法可依为由拒绝履行,否则如同“开国际玩笑”。

如上所述,成员机构、主办城市政府、组委会作为《合同》的签约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外,主办国政府和主办城市上一级政府也要承诺履行《合同》。在奥运会的申办中,国际奥委会甚至要求主办国政府做出承诺,主办国的法律与申办承诺、《奥林匹克宪章》、《合同》或其他与奥运会筹办相关文件没有任何冲突,这就使得我们在《合同》履行上很少有回旋的余地。(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霍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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