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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冬奥之⑮韩勇:中国反兴奋剂领域的立法成绩单
发布时间:2022-02-09 10:28 星期三
来源:法治网微信公众号

韩勇

首都体育学院教授

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反兴奋剂仲裁员

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听证委员会委员

如今,北京冬奥赛场上激战正酣,各国运动健儿为了摘金夺银而竞相角逐,而为了确保参赛选手们能在同一个公平、公正的赛道内竞争,不让如今泛滥成灾的兴奋剂丑闻玷污圣洁的奥林匹克运动,就需要赛事组织者在赛场之外的反兴奋剂领域付出巨大努力。令人欣喜的是,近年来,中国在反兴奋剂的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不断通过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规成本,在实现零容忍、零出现的同时着力保护运动员权利,维护体育运动的公平公正。

2021年是新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相关国际标准实施的第一年,除了研究、落实相关国际反兴奋剂规则,我国反兴奋剂相关立法,《反兴奋剂规则》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都在2021年开始实施,“妨害兴奋剂管理”成为犯罪。这些立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反兴奋剂法治体系。

“兴奋剂入刑”成为里程碑事件

中国的反兴奋剂规则体系由国际、国内两部分构成。在国际方面,《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是国际体育界,尤其是奥林匹克大家庭反兴奋剂的纲领性文件。2019年11月,第五届世界反兴奋剂大会通过了新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相关国际标准,并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为切实贯彻落实新版《条例》及相关国际标准,中国反兴奋剂中心成立了专门的《条例》实施项目组推进实施。同时也对国内反兴奋剂规则进行修改,确保国际、国内规则协调一致。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与兴奋剂有关的罪名,并于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此次修正案的通过意味着中国在反兴奋剂斗争中迈出意义深远的重要一步。

此修正案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增加了一项内容:“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针对的是运动员背后的黑手,即助推性、教唆性兴奋剂违法行为,适用的主体主要是教练员、队医等辅助人员,其表现为: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明知运动员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

事实上,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之前,我国已经以刑事手段打击体育中的兴奋剂滥用行为。2019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主要是惩处走私、非法生产、销售兴奋剂和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违法活动,打击运动员背后的违法主体,遏制兴奋剂向学校体育和全民健身蔓延。

显然,此次兴奋剂入刑为依法严厉打击兴奋剂犯罪提供了“牙齿”,有利于弥补现行反兴奋剂规则的局限性,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威慑力度,增强处罚效果;有利于构建和完善刑事、行政、行业手段衔接配套的兴奋剂处罚机制;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兴奋剂问题,维护纯洁体育,保护公众健康;有利于完善反兴奋剂法治体系,建设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表明了我国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鲜明立场,是我国反兴奋剂工作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事件。

《反兴奋剂规则》施行,与世界接轨

与此同时,为了落实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工作发展规划(2018-2022)》和《“反兴奋剂工程”建设方案》,完善反兴奋剂法律法规体系,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接轨,国家体育总局也对《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吸纳了《兴奋剂违规听证规则》《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规定》和《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形成《反兴奋剂规则》,作为反兴奋剂工作具体实施的技术性、操作性规则。

《反兴奋剂规则》包括总则、兴奋剂违规、证据、禁用清单和治疗用药豁免、兴奋剂的检查和调查、样本检测、结果管理、听证、处罚程序、对当事人的处罚、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罚、争议解决、通知保密和信息公开、承认、教育、责任和义务及附则共17章,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确保了国际、国内规则的协调一致。

此外,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于2021年7月公布和施行。2014年11月21日颁布的国家体育总局第20号令《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修订后的《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中,有关结果管理与处罚的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对兴奋剂违规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

体育法修订,“反兴奋剂”单独成章

202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反兴奋剂”单独成章是此次体育法修订的亮点之一。

可以说,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兴奋剂法律法规体系。中国签署和加入了《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和《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承诺对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规则的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将反兴奋剂纳入国家法范畴,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规则》等均在反兴奋剂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具有体育基本法地位,但现行体育法对反兴奋剂问题规定过于原则,已严重滞后于国家反兴奋剂工作的发展。体育法草案新增反兴奋剂章节,体现了我国反兴奋剂的决心,是当前国家体育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反兴奋剂工作发展的保障。

体育法草案“反兴奋剂”章主要是将现行有效的反兴奋剂规则进行提炼,总结上升为法律条文,对反兴奋剂工作进行规范,包括禁止使用兴奋剂的原则;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变相提供兴奋剂;国家建立反兴奋剂管理机制,规定了体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反兴奋剂国际合作等。

值得注意的是,体育法草案还新增了“体育仲裁”章,此举将有望解决目前我国没有国内救济机构可以解决兴奋剂处罚纠纷的问题。

责任编辑:霍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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