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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冬奥之⑯宫晓燕:奥运会上“赛场决定”的重要性
发布时间:2022-02-09 13:45 星期三
来源:法治网微信公众号

宫晓燕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2021年,我有幸作为中国代表团法律实务工作者,随中国代表团前往东京奥运会。此行当中,国际体育仲裁庭临时仲裁机构处理的几个案件,给我留下了特别深的感触。这其中,“赛场决定”占了很大比重,东京奥运会总共处理了10起案件,其中有3起是赛场决定案件。这里,我想跟读者分享下奥运会上“赛场决定”的重要性。

什么叫“赛场决定”?

东京奥运会期间,很多人都被其中的一场比赛吸引过:2021年7月28日,在体操男子全能最后一轮比赛中,中国选手肖若腾因为没有向裁判致意而被扣0.3分,同场竞技的日本选手虽然出现较大失误,却以高分夺得冠军。虽然我当时在东京,但也注意到国内舆论对这个话题的讨论特别多。在我的朋友圈里,有朋友向我建议:这个可以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请上诉。事实上,在此之前,我也确实仔细查阅了国际奥委会的相关规定、国际体操联合会的相关规定以及国际体育仲裁院以往的相关案例。当然,后来东京奥运会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相关或者相似案例,我们通过几个案例看一下,如果肖若腾这个案子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起上诉,有没有可能取胜,有没有可能把金牌归还给中国。

这里,首先要介绍一下什么叫“赛场决定”。“赛场决定”是指裁判员、裁判长或者官员对体育比赛规则的适用和解释,这些决定包括确定是否犯规或者更多的技术性适用。了解了“赛场决定”后,再看一下案例和相关规定。

在谈讨肖若腾这个案子之前,先看一下国际奥委会的规定。国际奥委会第一个规定是《奥林匹克宪章》,《奥林匹克宪章》第61条第2款规定:“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端,应完全提交给国际体育仲裁院”,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争议管辖机构是CAS,这就确定了肖若腾这个案子,是可以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起上诉的。

什么叫“内部救济措施”?

但上诉有没有前提?我们看一下《奥林匹克运动会仲裁规则》。该《仲裁规则》第1条1款规定:“如果对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国际联合会或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宣布的决定提出仲裁请求,申请人在提出请求之前,必须已经用尽内部办法,除非用尽内部补救办法所需的时间会使向国际体育仲裁院特别仲裁处的上诉无效”。

首先一个前提是,要用尽内部救济措施。什么叫“内部救济措施”?“内部救济措施”是指谁?奥运会是国际奥委会组织的赛事,是不是用尽国际奥委会的所有救济措施?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我们看一下CAS案例,虽然是奥运会上出现的争议,虽然涉及到奥运会奖牌的问题,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问题,但被申请人都是国际单项联合会,所以内部救济措施是指国际单项联合会的救济措施。

肖若腾这个案子涉及到国际体操联合会,我们看一下国际体操联合会的相关规则是怎么规定的。在《国际体操联合会规则2021》第7.8.3条规定,上诉委员会在适当的时候处理代表团就比赛问题提起的上诉。在比赛或其准备期间发生的任何重大或特殊(规则中无法预见的)事件必须尽快上报给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会是对上诉作出公正裁决的最终机构。

根据规则,如果肖若腾这个案子要向CAS提起上诉,前提条件是已经向国际体操联合会上诉委员会提起过上诉,这是一个前提。如果没有在国际体操联合会上诉委员会中提起上诉,那么CAS是不会受理这个案件的。

所以,我们首先要了解国际奥委会的规定,其次也一定要了解国际单项联合会的规定,而且各个国际单项联合会的规定是不同的,或者不完全相同,各有各的要求,有的有严格的上诉时间。我们向CAS提起上诉是我们在赛场救济中特别要了解的问题,首先要熟知国际单项协会的相关规定。

“赛场决定”最佳救济时间在颁奖仪式前

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一个相关案例。这个案子也是发生在东京奥运会的赛场上,而且也是我们国内关注的一个案件,这个案件涉及到美国接力赛。在2021年7月30日田径4×400米混合接力预赛上,美国队因为未在指定的区域完成交接棒而被取消成绩。同日,在同场比赛中,多米尼加队因为在比赛最后时刻更换赛道,也被取消成绩。赛后,两队均向WA(编者注:世界田联)提起申诉。WA上诉委员会发现由于赛事官员的一个错误,美国队选手没有被安排在正确的交接区域,由此决定支持美国队的申诉,恢复其参加决赛的资格。同样,WA认为多米尼加队的运动员换道是纠正之前的错误位置,并且未影响其他选手的比赛,决定支持多米尼加队的申诉,恢复其参加决赛的资格。很显然,凭空增加了两个竞争对手,必然会有其他国家的竞争对手提出异议。

当年7月31日,比利时奥委会和荷兰奥委会分别就WA恢复美国队和多米尼加队做出的决定向CAS特设部门上诉,要求撤销该决定,并取消美国和多米尼加队的比赛资格。关注赛事的人会知道,美国不是第一次利用赛场决定获得了决赛资格,在巴西里约奥运会上,美国同样对赛场决定当场提出异议,而且获得支持,也是在这个接力项目上。

CAS是怎么决定这个案子的?这个决定带有共性。CAS认为被上诉决定属于赛场决定,虽然CAS有权推翻赛场决定,国际奥委会说此类决定可以向CAS提出上诉,但CAS一贯认为,对于涉赛场上做出的决定设立了比较高的标准。除非存在直接证据证明此决定是恶意的、存在偏见的、是腐败的结果或是任意的,CAS仲裁员不会推翻赛事仲裁员、裁判员、主审或其他有责任应用规则的赛事官员在赛场上作出的决定。而且WA技术规则第8.9条规定,如果提交新的结论性证据,上诉委员会可以重新考虑一项新的决定,但前提是新的决定仍然适用。

通常情况下,这种重新考虑只有能够在相关赛事的胜利仪式之前进行,也就是颁发奖牌之前你提交证据,上诉委员会才可以考虑。如果颁奖仪式开始后你再提交证据,上诉委员会就会认为已经太迟了。除非相关管理机构认定存在相关的情形给推倒处理提供了正当性。也就是说,赛场决定最佳救济时间是在颁奖仪式之前,这就是为什么它叫“赛场决定”,而不是赛后在比赛场地的决定、在比赛场地的救济。

(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霍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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