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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冬奥之① 北京奥运的法治成果及启示意义
发布时间:2022-01-19 20:49 星期三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刘岩(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特聘专家)

当年,北京为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在立法方面付出了许多努力,也收获了不少成果。这些立法经验和成果,对于今天即将举办的北京冬奥会,仍颇具非常现实的指导和启示意义。

北京奥运会申办成功后,在短短不到3个月内,北京市政府令第85号颁布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修订工作,最近几年数次被纳入北京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19年4月18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为修订该《规定》公开征集合作单位。北京市政府令第292号(2020年6月8日颁布)决定废止10项地方政府规章,其中包括该《规定》。

北京市出台《规定》是国内创举,实际上为国务院制定《奥标条例》进行了理论探索和实践准备,积累了立法和行政执法经验。该《规定》开始施行仅90余天,国务院就颁布了《奥标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颁布、施行《奥标条例》,既是履行对国际奥委会的郑重承诺,又是最重要、最有代表性、最有典型意义、最有奥林匹克特色的北京奥运立法成果,更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体育领域的制度创新。

北京市在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时,如果《规定》条文与国务院《奥标条例》条文矛盾,当然是以国务院《奥标条例》为准。

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2014年1月28日),取消了《奥标条例》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和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修订后的《奥标条例》(国务院令第699号),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奥标条例》修订完成是体育立法和知识产权立法的最新成果,得到社会各界充分肯定、高度评价,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体育等领域的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从中体会到许多重大变化。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根据国务院国发〔2014〕5号决定和2018年修订后的上位法规,作为部门规章的此《办法》实际上连续6年未实施。2020年7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决定,废止24项部门规章,其中包括此《办法》。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国务院令第477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规定》第九条,该《规定》已经于2008年10月17日自行废止。实施该《规定》的成功经验,都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此《条例》由国务院令第537号颁布,自2008年10月17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瑞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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