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15岁的小陈前往网红矿坑湖玩耍,在伸手施救不慎滑落水中的同伴时,跌入水中不幸溺亡。其父母将矿坑湖所在地村委会、同行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日前,该案一审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
事发矿坑湖系采石场关闭后形成的堰塞湖,风景优美。在经过互联网传播后,自行前往的游人逐渐增多。
去年5月2日,在摩托车行帮忙的小陈听说车行张某、熊某、任某某三人要到网红矿坑湖游泳,便表示要同行,另有小刘、小况、小周三名未成年人也一同前往。
到达矿坑湖后,张某等告诉不会游泳的小陈、小况、小刘不能下水。随后,张某等四人到100米外的高处跳水、游泳。小陈和小况在浅水区给狗洗澡时,小况踩滑掉进湖里,小陈见状急忙去拉,一起掉进湖中。慌乱中,小况在水里乱按,正好按住了小陈头部,岸上的小刘大声呼救后,将挣扎到近处的小况拉上了岸。
听到呼救后的张某等人赶来入水救人未果,小陈于当日晚被蓝天救援队打捞上岸后,被医院当场宣布死亡。事情发生后,小陈的父母向巴南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各项损失共计89.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矿坑湖并非经营场所,也非对公众开放的休闲场所,且村里早已经在矿坑湖周围修筑围墙、安装防护网、设置警示标语牌、定时定点巡查,并组织安全劝导员宣传教育游泳戏水的危险性,事发后亦积极组织力量进行施救,已尽到合理的安全警示和监管义务,不应对小陈的溺亡承担责任。
原告作为小陈监护人,在其辍学后,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教育方式,放任其离家居住,使其处于几乎“无监护”状态,应对小陈的死亡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被告中同行的三名成年人对脱离监护人监管的小陈,依法负有照顾和安全保护的义务。三人虽无邀约行为,但对同行的未成年人未予以劝阻。到矿坑湖后,三人虽告知其不能下水,但随后到100米外的地方跳水、游泳,未能及时发现小陈、小况溺水并施救,上述行为均存在一定过错。
而小陈已年近16岁,已具备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生活能力和安全常识,其自愿到矿坑湖并下水,属于自甘风险,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三被告在得知小陈、小况溺水后也入水尽力寻找并报警施救,可相应减轻三人的责任承担。
此外,小陈伸手拉小况的行为应属于救助行为,小陈被拉入水中后,小况存在按住小陈头部借力浮出水面的情形,对小陈溺亡有一定原因力,小况应对小陈的死亡承担比三位成年人更多比例的责任,小况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赔偿义务。
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原告对小陈死亡承担60%比例责任,三名成年人对小陈死亡各承担5%比例责任,小况对小陈死亡承担25%比例责任,其余被告不承担责任。为此,三名成年人以及小况父母共同支付原告赔偿金共计26.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