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动物侵权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小林应向原告林阿姨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000余元。
2021年6月,林阿姨正牵着自家的爱宠“小Q”散步在白马路上,经过小林经营的彩票店门前,遭到小林饲养的犬只“小新”攻击,左大腿被咬伤,当场鲜血直流。小林立马陪同林阿姨前往台江区上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并注射狂犬疫苗,当晚林阿姨又因伤势较重前往福建省立医院就医,经诊断为左大腿犬咬伤、左大腿软组织感染。经司法鉴定机构伤情鉴定,林阿姨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林阿姨联系小林欲追偿医药费等损失遭拒,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小林认为,林阿姨是因自身原因导致被狗咬伤,事发时原被告双方饲养的狗互相狂吠,林阿姨为此多次故意踢踹“小新”,从而致使其在两犬互吠过程中不幸被误伤,由于场面混乱,无法确认是哪一只狗将林阿姨咬伤,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林饲养犬只未束犬链,且放任其饲养的犬只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前活动,小林应当预见其行为对路过行人具有一定危险性,但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其饲养的犬只管理不善导致林阿姨受伤,小林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