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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电驴”撞上垃圾桶致残,谁之过?
法院:垃圾桶管理者承担七成责任
发布时间:2021-12-24 18:36 星期五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彭羚

为了方便老百姓扔垃圾,美化生活环境,大街上的垃圾桶可以说随处可见。但垃圾桶也需摆放在安全的位置,如果影响车辆通行并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浙江宁波的葛大叔去年便遇到了这档子糟心事。

2020年4月2日晚上,葛大叔正骑着“小电驴”往家赶,由于天色昏暗,且有大树遮蔽、视野模糊,他径直撞上了路边的垃圾桶。这一撞可不轻,经鉴定,葛大叔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在医院治疗两周。出院后,葛大叔找到垃圾桶的主人,即宁海某环境卫生治理有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然而,环卫公司却拒绝认领垃圾桶。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葛大叔将环卫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共计医药费、住院费等2万7千余元。

环卫公司认为自己并非“肇事”垃圾桶的主人,真正的负责人应当是县环境卫生指导中心。根据与中心签订的《宁海县城区道路保洁服务项目合同》内容,平日里只负责对垃圾桶进行清运,无法撤销该中心确定的垃圾桶点位。而且垃圾桶属于公共卫生的必备设施,该垃圾桶的放置由该中心确定,放置于道路两侧,摆放位置并无不当,并没有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葛大叔的摔伤是单方事故,与垃圾桶无关。因此,环卫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环卫中心与环卫公司签订的合同,双方约定将中心管理的园区道路保洁服务外包给环卫公司,其中包括,垃圾桶应定位摆放,摆放整齐。而《安全生产责任状》作为上述合同的附件,约定日常惯例及生产经营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环卫公司自行承担,环卫中心在事故处理中只起协助调解作用。本案中,环卫公司不仅将其承包辖区的垃圾桶摆放在了机动车道路上,而且垃圾桶放置的位置正好在树荫底下,对车辆尤其是夜间行驶的车辆造成安全隐患。法院经综合分析,认定环卫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七成责任,葛大叔夜间行驶中也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判决后,环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胡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