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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捕慎诉慎押”在未成年人轻罪案件办理中的价值与适用
发布时间:2021-12-20 20:05 星期一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摘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提出以来,在司法理论界引发了广泛关注、讨论,当前,新时代的犯罪结构变化、经济社会形势转变,犯罪结构产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轻微刑事犯罪大幅攀升、占据比例不断抬高,严重刑事犯罪减少、占据比例降低;另一方面,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抬升。着眼于进一步降低逮捕率、审前羁押率,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治理,同时为贯彻实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未成年人轻型犯罪研究不可或缺。具体内容上应趋向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价值、未成年人轻罪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困境与完善。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细化“少捕慎诉慎押”标准、落实轻重罪分层治理,同时,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察、引导教育以及未成年被害人权利救济也应当有所重视。以此,在贯彻司法人权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基础上,提高了未成年轻罪案件的办案质量与效率,也避免在刑事司法层面的政策不均衡。

关键词:少捕慎诉慎押;未成年保护;轻重罪分层治理

一、引言

我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滥觞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虽然在修改中未直接出现少捕慎诉的字眼,但在第五编新列第一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虽然全章没有出现少捕慎诉慎押的字眼,但是第一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同时设置了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第19条对罪行较轻的未成年被告人不批捕情形予以细化解释,明确规定符合具体情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第27条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不起诉的情形加以具化,引入了未成年人轻型犯罪中以民事赔偿代替刑罚的可能。第21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应当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2020年2月,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强调要认真贯彻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谨慎的使用强制措施,提出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业的案件中,应尽量不采取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作为2021年度需研究推进的重大改革举措。2021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暨有关文件征求意见研讨会在重庆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强调“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改变长期以来羁押、追诉的司法惯性,推进刑事司法发展的重要举措。

从相关数据来看,判处不满三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案件,从2000年占53.9%升至2020年的77.4%。对依法可不批捕和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2020年度检察机关不批捕8.8万人、不起诉20.2万人,占已办结案件比例分别增加0.8和3.9个百分点。毋庸讳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适用范围总体上呈扩大趋势,但是作为该政策的起点,未成年群体保护研究依然薄弱,呈现出特定性以及不完整性,亟需系统性研究。

讨论之前需要明确的是,现阶段我国的刑事立法层面并无轻罪、重罪的法定界分。针对这一焦点,法学界争论较多,比如有学者认为,应当以法定最低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为划分标准较为适当。仅仅以法定刑作为评判依据,不免存在定义僵硬之嫌,本文中笔者仅以“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作为动态区分节点开展讨论。理由在于,在实体上,我国刑法对刑期设置与刑罚执行存在区分。“三年有期徒刑”作为轻型犯罪的顶格刑期、严重刑事犯罪的量刑起点,具有重要区分意义,同时,所犯之罪涉及的刑罚能否暂缓执行体现出了刑法的态度,可以作为轻罪与重罪的区分点之一,“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缓刑适用之基础条件,取“三年有期徒刑”为区分节点适当。在程序上,罪行的轻重可以从程序设置进行一定区分,简易程序能否由法官独任审判、案件能否适用速裁程序,也可以作为区分轻罪与重罪的标准,以“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作为重要节点,体现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在程序上的区分作用。

为论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适用方向及未来,笔者重点运用实证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和价值分析法进行探讨。一方面,比较分析不同年份、不同类型犯罪数据内容,分析论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在我国运用的趋势,另一方面,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内在价值出发,从实际制度上探寻构建制度模型以符合该政策最初的价值诉求。

二、未成年人轻罪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价值

从近些年司法实践的轨迹考察来看,未成年人轻罪中“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价值在不断扩张。未成年人犯罪“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开展初期,该项政策的目标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显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追求的价值具有浓厚的单核色彩,即在很大程度上着眼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挽救。2015年,随着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面对新时期的变化,“探索适用特别程序,积极参加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成为新的价值需求。202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要“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完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保护体系”,并将其作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具体措施。随着未成年人犯罪“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不断深入,相关价值共识不断凝结。

由此可见,未成年人轻罪中“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具有丰富的价值内涵,任何单一的表达都难以涵盖其全部内容。遗憾的是,相关文件对于政策价值的描述具有概括性和同质性,即未能有效区分不同层面在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时所侧重追求的价值目标。政策价值定位不准确,势必影响具体程序与文件的制定。基于此,下文拟对未成年人轻罪中“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价值的特殊性进行阐述。

(一)顺应犯罪结构变化的治理需要

近年来,我国犯罪形势发生了明显改变。过去二十多年间我国犯罪形势升中有降。值得注意的是,这期间我国的犯罪结构在两个方面上发生了重大转变:一是犯罪年龄结构的变化。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有所回升,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扩大。2018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58307人,2019年为61295人,同比提升5个百分点,2020年度犯罪结构与疫情防控形势关联较大,在第4季度,同比上升2.95%。同时,针对14至16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2018年至2020年分别受理审查起诉4695人、5445人、5259人,占全部未成年人受理审查起诉的比例分别为8.05%、8.88%和9.57%,连续两年呈上升态势。二是犯罪轻重结构的变化。由重罪结构转变为轻罪结构。近几年,我国犯罪的轻重结构发生明显改变,轻罪逐渐占据了我国犯罪结构的主导。2000年至2020年,判处不满三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案件,从占比53.9%上升至77.4%。近二十年,严重暴力犯罪起诉人数从上世纪末的16.2万人下降至2020年5.7万人,年均下降5个百分点,反映了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我国正进入轻罪时代。

犯罪结构的重大变化对刑事政策提出了新的需求,这种需求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对未成年人(特别是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挽救需求。即针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保证教育的前提下,如何用宽容温和的方式处置并用合理的方式加以引导其朝向正确方向可塑性发展。二是对轻罪治理的社会稳定需求。轻罪的大量扩张意味着人们对犯罪的容忍度在降低,在打击犯罪层面上值得鼓励,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如何才能在新形势下降低轻罪扩张对社会稳定性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契合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需要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主要趋势,虽然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没有直接明确要适用“少捕慎诉慎押”,但二者不论是在制度建设还是价值取向上都密不可分。

在制度建设上,2019年10月24日,“两高”联合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认罪认罚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同时,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也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价值取向上,基于犯罪嫌疑人的功利心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可以更好的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具有一定的强化侦查功能,一定程度上降低司法资源的耗损。

(三)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时代需要

对未成年人权益加以保护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未成年人基于心理能力与智力水平发育的不成熟,三观处于塑造阶段,缺乏一定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加之其意志力较为薄弱,很容易因为各方面诱惑而误入歧途盗抢钱财,也较容易激情之下冲动伤人。与成年人犯罪相比,其犯罪类型较为简单,犯罪动机单一,社会危害性不大。

正是因为上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的可塑性更强,只要细心劝导教育,对其用宽容温和的方式处置并用合理的方式加以引导,给其改造的机会,通过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避免刑罚所导致的二次伤害,使未成年人能更容易回归社会改过自新,有利于其走出歧途。

三、未成年人轻罪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完善

(一)探索刑法分层治理构建

当前,我国已进入“轻罪时代”,轻罪占据了整个刑法罪名系统的绝大多数,同时轻罪比例不断抬升也是犯罪结构变化的总体趋向,有必要设置有别于重罪的特殊处理。从犯罪分层治理的角度,针对轻罪设置不同于重罪的特别从宽制度是存在现实需求的,中共中央确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一定程度上避免“一朝入罪,终身受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体实施中可以专门针对轻罪划分问题出台规定细化分类,实现对轻罪和重罪的分层治理。

具体而言,我国可以尝试从以下三个方面考量具体文件制定:

第一,统一轻罪标准,明确轻重罪分层治理。需要注意的是,轻重罪分层标准涉及到了法定刑、宣告刑、社会危害性或者人身危险性等多个不同标准。对此,笔者认为,刑法要充分考虑到刑事司法实践的困境:社会危害性以及人身危险性等标准存在着客观不确定性、主观认定高浮动性,而法定刑标准忽视了个案情节的影响,存在着不精确性。因此,在轻重罪分层治理的标准上采用宣告刑标准较为妥当,更利于对个案的精确适用。在具体设置上,可以在起草“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具体文件时,采用“犯罪较轻”的表述,并对“犯罪较轻”表述明确具体的标准,即“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以此标准来作为政策适用条件之一,实现轻重罪分层治理。

第二,精细化政策适用条件。轻罪之所以“轻”,在于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小。对此,应当结合轻罪的“轻”本质,对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适用条件进行精细化设置:针对社会危害性较轻的案件,应当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积极恢复损害后果的程度,包含积极退赔、赔礼道歉、被害人谅解或者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等;针对人身危险性较低(包含主观犯意不强)的案件,配合刑事诉讼法中取保候审制度以及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一定程度上在考验期以及保证金数额设置上进行考量,增加其违规违法成本,同时能够强化未成年人家属的教育管理责任意识。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轻重罪分层标准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细化适用条件的设置上,以省级检察机关统筹制定规范文件为宜,以减少地域间适用政策的不均衡性,所导致的司法失衡。

(二)完善被害人权利救济

1.建立心理救助机制

在未成年人犯罪中,被害人(特别是未成年被害人)受到不法侵害后往往会存在心理创伤,在社会、交际方面产生恐惧心理,介入必要心理引导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帮助被害人缓解不法侵害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这种心理引导可以是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申请,也可以是办案人员主动发现。可以考虑建立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救助师志愿组织,从中小学教师、专业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熟悉未成年心理的群体中吸纳救助力量,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心理救助,应当制定与之对应的救助方案,救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谈话引导、兴趣导向以及防卫教育等,完成心理救助后应当提供结论性意见。

2.建立被害人意见听取回应机制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适用,一定程度上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为保障被害人救济途径,防止被害人意见审查工作流于形式,有必要专门建立被害人意见回应机制,而非以控告申诉部门接收信访的方式被动接收被害人意见,以“访”代“诉”。同时,对被害人意见的听取回应,有利于促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属与被害人之间赔偿协议达成,在民事赔偿方面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由于政策的适用,对于已经达成的当事人和解,检察机关有必要督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认真履行被害人提出的诉求,以保证被害人和解权益落到实处。

(三)加强配套性的社会参与

未成年社会政策配套性不足,追根究底是由于各主体参与度不够,导致专业水平、实施力量不足。因此,应当多措并举,加大多主体的投入,提高社会帮教能力。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配套措施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参与。司法实践中,社会帮教体系也不尽相同:一是“多位一体”结构。将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参与个人等主体设置成平行关系,分管不同的帮教措施。二是“二元委托”结构。由检察机关委托专业机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帮教。但笔者认为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局限性:在“多位一体”结构中,由于检察机关本身负担过重,且检察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其参与到帮教实施中往往会使考察帮教流于形式,而且学校、居委会(村委会)、家庭等参与个体间进行信息接收延迟高、交流效率低,容易导致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碎片化,不利于其作用的发挥。在“二元委托”结构中,虽然引入了专业单位,但其实施成本高,而且缺乏家庭、学校等重要主体的参与,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周边环境、一贯表现等了解不够深入,很难达到想要的引导效果。笔者认为,可以建立“三级帮教”结构。即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协助考察,学校、居委会(村委会)、家庭参与具体实施的方式,强化家庭及社会责任,共同完成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教育管理。

注释:

① 参见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② 参见黄开诚:《我国刑法中轻罪与重罪若干问题研究》,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2期。

③ 参见孙谦:《关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执行情况的若干思考》,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7期。

④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

⑤ 参见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⑥ 参见吴菁:《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检讨与建议》,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

(作者:贾永强,系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家伦,系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责任编辑:胡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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