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捕后轻缓刑率①是衡量逮捕质量的重要指标,为评价逮捕质量提供了可供量化的基础数据和考评标尺。近年来,W市H区人民检察院秉承“少捕”“慎捕”司法理念,充分运用“审查逮捕诉讼化”“审查逮捕公开听证”等形式,切实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捕后轻缓刑率连续多年全市最低,现以W市H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至2020年以来所办理的捕后判处轻缓刑案件为分析样本,重点剖析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和原因,并对进一步优化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W市H区近三年捕后轻缓刑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捕后轻缓刑率始终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从整体情况来看,2018年至2020年W市H区批准逮捕后生效判决共2166人,批捕后轻缓刑判决共190人,捕后轻缓刑率为8.77%,其中2018年为8.63%,2019年为9.1%,2020年为8.64%。三年捕后轻缓刑率分别低于全市15.13、13.75、6.46个百分点。总体看,W市H区近三年捕后轻缓刑率稳定在较低层次,但与全市平均值的差距越来越小。另外,近三年批捕率逐年上升,但捕后轻缓刑率却没有下降,反映出检察机关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还需提升。
(二)从判决结果来看,绝大部分为判处拘役、缓刑
2018年至2020年,W市H区捕后轻缓刑判决共190人,其中判处拘役95人,占比50%;缓刑92人,占比为48.42%;单处罚金3人,占比为1.58%;无判处管制、免于刑事处罚人数。值得注意的是捕后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发展态势好,近三年均为0,低于全市平均值(近三年分别为0.26%、0.29%、0.29%)。
(三)捕后轻缓刑案件罪名分布集中,多为轻微、常见多发性刑事案件
2018年至2020年,W市H区捕后轻缓刑案件共涉及罪名22个,前六名的罪名为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诈骗罪、交通肇事罪,分别占比为18.42%、14.21%、9.47%、9.47%、7.89%、5.26%,该六个罪名共占捕后轻缓刑案件的百分之六十五左右。
二、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还存在的问题
(一)新时期执法理念贯彻落实还不到位
打击犯罪固然是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但新时期检察工作更加强调“能动司法”,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旋律下化解社会戾气,帮助失足人员重归社会。当前,部分承办人执法理念没有彻底转变,片面机械地套用刑诉法逮捕适用条件方面的条文,而忽略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的适用。
(二)业务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需求
对可能判处的刑罚缺乏准确预判。部分承办人在审查逮捕阶段不重视预判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刑罚,仅粗略分析“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没有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情节对刑罚作出准确判断。
(三)捕后证据发生变化,导致量刑情节发生变化
由于审查逮捕阶段处于案件的侦查初期,案件的证据、情节尚未定型,捕后很有可能发现或产生新的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尤其是轻伤害、交通肇事类案件,民事赔偿磋商调解、赔偿款的筹集支付都需要一定时间,无法在逮捕前完成,而犯罪嫌疑人是否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检察机关判断其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因素之一。部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阶段未赔偿被害人损失,也未取得被害人谅解,承办人因此作出逮捕决定,但在审查起诉阶段或法院审理阶段,亲属又代为赔偿并积极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此情形下,法院认为破损的社会关系已经得到修复,因而无需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羁押刑。同样,相关从轻或减轻情节的核实、相关证据的取得也需要耗费一定时间,也会导致判决前的量刑情节的变化,最终导致捕后轻缓刑案件的产生。
三、进一步优化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对策建议
(一)更新执法理念,牢固树立“少捕慎诉慎押”观念
要摒弃“构罪即捕”“一捕到底”的重打击、轻保护的理念,正确运用不捕手段,减少非必要的审前羁押。改变捕后轻缓刑率居高不下的局面,必须要正确认识逮捕的诉讼保障职能,实现从“构罪即捕”到“必要才捕”的理念转变。客观评价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将逮捕措施真正适用于犯罪情节较重且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确保逮捕案件质量。
(二)落实捕诉一体机制,提升检察人员的办案能力
“捕诉一体”机制改革,不光要改形式,还要改实质。“谁批捕、谁起诉”,就要求检察官在审查逮捕阶段就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因为逮捕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自己后期对审查起诉案件的办理。一是要不断提高量刑精准能力。“量刑精准化”是块硬骨头,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就要做足功课。承办人应紧密结合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刑期作出精准预判。同时,刑检部门应定期与法院开展沟通交流,通过学习法官的量刑经验来提升“精准量刑”的能力,既可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到实处,又能避免因量刑不准确导致“错捕”“漏捕”情况的发生。二是要提升办案人员引导侦查、精细审查的能力。特别是强化社会危险性审查,正确认识社会危险性审查的重要意义,社会危险性分析不是“虚无缥缈”,而是“有迹可循”。承办人应当认真审查公安机关报送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不能主观臆断。对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而应予逮捕把握不准的,应及时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慎重决定捕或不捕。作出逮捕决定后要加强跟踪,不能一捕了之,而是根据案件侦查进展情况决定是否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三)完善审查逮捕相关工作机制,加强逮捕必要性审查
1.严把案件受理关及审查关,严格落实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建立受理审查工作机制,把有无社会危险性证明及证据材料纳入受案的审查范围,引导侦查机关加强对社会危险性客观评估的重视程度。案件审查时,充分利用检察听证会的形式,多方面听取意见,慎重采取逮捕措施。
2.注重发挥提前介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和引导作用。一是对提前介入的案件,综合案件情况对逮捕必要性作出预判和引导,将化解社会矛盾的关口前移;二是推进认罪认罚制度在逮捕环节的适用,特别是已经提前介入的案件,要积极主动化解矛盾,减少因矛盾未化解造成的审前羁押,有效降低逮捕率、捕后轻缓刑率。
3.加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杜绝“一押到底”现象。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是审查逮捕工作的必要延伸,其实质是对逮捕必要性审查的延续,可以避免捕后“一押到底”。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看守所的沟通,跟踪监督,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于当事人已达成刑事和解的轻微案件,应及时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4.建立捕前刑事调解制度,防止量刑情节变化导致捕后轻缓刑数量增加。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及捕后轻缓刑数量较多的轻伤害、交通肇事案件,可以与公安机关联合建立捕前刑事调解机制,在有效赔偿的情况下达成和解,由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及时化解对立矛盾。
(四)建立相应配套制度,形成工作合力
1.完善公、检、法沟通协调机制。一是完善公、检之间的案件信息共享、介入侦查、案件沟通会商等制度,实现“侦捕诉”的有效衔接和配合,减少分歧、增加共识。二是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对占比高的轻缓刑多发案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统一标准与尺度。对于重罪轻判、量刑畸轻、滥用缓刑的判决,检察机关应发挥诉讼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2.完善非羁押强制措施的保障机制。一是加重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建议通过立法将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予以加重,提高取保候审的威慑力。二是强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监管手段,大力推广手机定位监控的应用范围,对犯罪嫌疑人形成有效的心理震慑,又能节省相应的人力物力。
3.建立不捕案件双向说理工作机制,提升释法说理能力。建议刑检部门建立不捕案件双向说理工作机制,强化不批准逮捕案件不捕理由说明书中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的说理性,增强被害人的认同,提升司法公信力,消除办案人的后顾之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轻缓刑案件逮捕率。同时,建议对公安机关是否严格落实《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特别是对认罪认罚案件,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害性的,不再提起审查逮捕的情况进行调研,必要时将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进行通报。
(五)强化案件质量监管结果运用,引导检察官转变理念提升素能
案管部门充分发挥对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作用,将捕后轻缓刑案件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对办案部门在办案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汇总,并通过召开案件质量评查分析反馈会,引导检察官树立“少捕”“慎捕”理念,强化办理优质案件、精品案件意识,促进案件质量提升。要加大质量评查的结果运用,将评查结果作为案件质量提升的“助推器”,对于因主观故意或者重大失误造成逮捕案件存在质量问题的应根据具体案件评定的结论,建议检务督查部门启动错案责任追究。同时,要将案件质量监管结果与检察官业绩考评直接挂钩,作为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的重要依据,发挥指标引领作用,横向延伸监督管理范围,把依法履职的要求细化落实到每一名检察官、每一件案件,提升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引领检察官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将每个案件办到极致、办到最好。
注释:
① 捕后轻缓刑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后,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捕后轻缓刑率是指捕后轻缓刑案件占捕后法院判决案件的比例。
(作者:胡俊,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赵红,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炜,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员额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