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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轻微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办理机制的实践与完善
——基于H市G区检察院的分析研究
发布时间:2021-12-20 19:17 星期一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包括相对不起诉在内的宽缓化处理,不仅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又能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繁简分流保障。现阶段,检察机关如何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浪潮中探索出一套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相对不起诉办理机制,如何配置有效的程序加以落实、完善、监督,对于提升诉讼效率及司法公信力,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H市G区检察院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于2018年初针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制定了《H市G区轻微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适用规范》(以下简称《适用规范》),针对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的具体范围、办案理念、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和解协议的审查、相对不起诉的决定程序,以及几类常见轻微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的具体细化标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三年多的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8年,H市G区检察院对77名犯罪嫌疑人(不包括危险驾驶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当年相对不起诉人数已超过前三年的总数,2019年、2020年分别对61人、112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近三年相对不起诉人数占同期受理审查起诉人数5.9%、4.2%、8.5%,占比相较于前三年有所上升。

一、细化犯罪情节轻微的具体标准,增强可操作性

首先,明确什么是犯罪情节轻微,既注重对于犯罪结果的界定,也注意在犯罪过程中对其行为特征进行界定。《适用规范》明确细化了包括盗窃、诈骗、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妨害公务等常见、多发型犯罪的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标准。

其次,《适用规范》列举了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情形,将不能适用的情形也加以说明。例如,针对故意伤害,明确了亲友、邻里、同事、同学等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因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情节轻微;实施家庭暴力犯罪情节较轻,本人真诚悔罪,获得谅解等三种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正向标准。同时,又规定了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伤害他人;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事先预谋伤人;雇佣或受雇佣伤人等五种反向不适用的标准。

2018年以来,H市G区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案件罪名分布更为广泛,除了《适用规范》所列举的常见罪名外,还涉及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毒品、伪造公司印章、串通投标、非法经营等罪名。

二、简化审批程序,强化监督制约

在相对不起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彰显司法公开、公正、公信。首先,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背景下,赋予员额检察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一般的轻微刑事案件,是否适用相对不起诉,严格遵循《浙江省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权配置规定(试行)》,均由员额检察官自主决定,但同时明确,在签署相对不起诉法律文书前,将案件审查终结报告通过统一业务系统报送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审核,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了细化了办案流程。

对于特定类型的不起诉案件,如新型敏感或社会关注度高、疑难复杂的案件,则在坚持上述办案流程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公开审查、公开听证等前置程序制度,增强相对不起诉决定程序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充分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和意见发表权。例如,在本院办理的一起串通投标案件过程中,根据《适用规范》规定,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进行了公开听证,在听取侦查人员、相关诉讼参与人意见的同时,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代表人士参加公开听证,保证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

其次,建立检察机关内部自我纠错机制,将相对不起诉案件全部纳入本院的季度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完善定期复查、抽查、反馈、纠错等制度,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运行机制。

三、践行“枫桥经验”,完善刑事和解的模式

目前,实践中相对不起诉刑事和解的模式主要有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检察机关承办检察官主持调解等。《适用规范》在对当事人自行和解进行充分尊重和肯定的同时,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加强检调对接,规范案件承办检察官主持和解和基层检察室主持和解的模式,明确了审查当事人之间和解协议自愿性、合法性的责任主体是承办案件的员额检察官。

H市G区检察院在该区设立的四个基层检察室实现了对全区各街道的全面覆盖,其中以检察室员额检察官名字命名的“W刑事和解工作室”在2018年至2020年主持开展了10起轻微刑事案件的刑事和解工作,最终对12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规范不起诉后续处理程序,保障不起诉效果充分发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对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针对现行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处理与后续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之间的衔接问题,在严格落实、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同时,可以由检察机关会同有关主管机关和部门共同制定具体细则,充分运用、激活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针对刑事案件涉及的不同类型罪名,设置对应的后续衔接处理程序和办法。如针对涉及罪名中的侵财类案件、故意伤害类案件的被不起诉人,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行政罚款,确保其得到必要处罚(被不起诉人在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受到的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可以折抵行政拘留等处罚)。针对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被不起诉人,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和部门要求被不起诉人从事一定时间和劳动量的社会公共服务、社会公益劳动,有效促进其社会责任感的养成。

总之,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宽缓化处理,与时俱进地推进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可以为促进法治进步,实现司法公正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王晓光,系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傅强,系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二级检察官

责任编辑:胡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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