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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裁定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
发布时间:2021-12-07 16:36 星期二
来源:法治参考

  本刊记者 焦艳

  2021年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呼某作出破产裁定,这是该院自《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首个对自然人破产清算案件作出的裁定。债务人呼某被认定为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按条例规定,通过免责考察期后,法院将裁定是否免除呼某未清偿债务,解除其限制行为。

  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创造脱困机会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呼某于2014年至2016年间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后因商场倒闭,培训机构也被迫关闭,导致负债480多万元。2018年,呼某卖掉其唯一住房,将卖房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之后她坚持还债,但至今仍欠100余万元。

  今年6月9日,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共申报债权总额约140万元。9月2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呼某个人破产一案,并指定一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就其破产原因、债权债务、财产状况核查认为符合事实,债权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

  10月18日,深圳中院裁定,呼某因生产经营损失导致负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在破产程序中遵守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宣告债务人呼某破产,进入三年免责考察期。

  据悉,在考察期内,呼某需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免责考察期满后,法院将根据呼某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

  深圳中院破产庭庭长曹启选说,“免责考察期既能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得到‘重生’,也能避免恶意破产的出现。”

  个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区别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那么,三种程序各有哪些区别?分别适用于哪些情形?据介绍,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对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债务人无财产管理权,对个人信用和营业事务影响最大,行为限制最严格;债务人仅可保留基本生活和职业所需的有限财产,如适量现金、衣物、必要的家用电器和文具书籍,其余财产如全部不动产、机动车等均由管理人接管。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需要有未来可预期的收入,可能实现保留住房或者其他特定财产,债务人经授权可以继续保留营业事务;并将可预期的未来收入作为偿债基础。和解则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自行协商,法院仅对和解过程的规范性与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委托和解期限内,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

  曹启选向媒体表示,个人破产清算中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必须继续履行限制消费等行为的义务,破产管理署将检查监督,其中包括申报每月收入、支出、消费等信息及未经报备不得离深等。呼某一案中,经过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破产人的豁免财产按照个人破产条例有关规定确定,每人每月生活费按深圳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200元执行。

  深圳案例为全国立法提供重要参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破产学会会长徐阳光认为,深圳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较为完整地呈现了标准意义上的个人破产清算的全流程。其中,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把免责考察期设定为3年,为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创造“重生”机会。

  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要遵守关于限制高消费的措施,要履行如实申报的义务;管理人要负责监督债务人在免责考察期内的行为;破产事务管理署要对债务人的收入支出财产变动等情况,以及管理人履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且予以公开。这个免责考察期一方面限制债务人的行为;另一方面要保证债务人在这个期限内,将获得的收入在保留必要生活费用后,全部用于还债。

  对于舆论对个人破产制度成为“老赖”逃债的手段、债权人利益如何得到保护的担忧,徐阳光说,对于那些不具备破产条件的债务人,是不被批准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一定是因为丧失了清偿能力,或者是资不抵债才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如果债务人是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废债务、损害他人信誉这样一些不正当的目的来申请破产的话,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就债权人而言,个人破产制度中的撤销权制度,无效行为制度,最主要功能就是要把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来达到逃债目的等行为得到纠正,对于一些偏袒性的清偿行为得到纠正。

  本案中,在破产清算阶段,破产管理人所制定的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这都需经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对表决事项有表决权的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如果债权人会议通过了,法院才会裁定确认这个财产的分配方案。

  业内普遍认为,深圳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是深圳个人破产制度实施进程中的一小步,也是我国个人破产法治建设中的一大步。在深圳个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都激活后,为全国带来示范意义与借鉴价值。徐阳光表示,除了当前在深圳试水地方立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外,江苏浙江等地亦较早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司法实践的探索,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积累了典型案例与经验,这些经验的总结都可以为推动全国个人破产立法提供实践基础,作为重要参考。

  对于加快推进全国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徐阳光认为,一方面应向全社会介绍个人破产制度,它的基本含义内容与理念,讲清楚为什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需要个人破产制度,消除大众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误解;另一方面,通过深圳、浙江、江苏等地司法实践探索与积累,用好制度设计,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破产欺诈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惩治。


责任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