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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徐右冰: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发布时间:2021-12-03 15:26 星期五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当书法遇上法律,会擦出怎样的火花?2020年7月11日,由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和法治日报社共同主办、法报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千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合承办的“书·法”系列活动正式启动。

“书·法”活动旨在为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多开一点脑洞、多花一点心思、多出一点力量、多做一点贡献,引领和推动更多的人拿起笔来学法、写法,在不断“书·法”过程中,提升自身的法治素养,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

“书·法”活动以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条开笔,未来将对准更多的法律。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徐右冰,中国书法家协会理事,中国工笔画学会理事,国家一级美术师。

2015年,获评全国十大青年书法家。书法作品获全国第十届、第十一届书法篆刻展全国奖,中国书法兰亭奖第三届提名奖、第四届三等奖、第五届佳作奖、第六届银奖,全国第三届草书大展最高奖,全国第二届手卷书法大展最高奖,中国海西书画大展赛金奖,首届“中国书法院奖”总冠军等。

责任编辑:刘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