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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四宝:中国仲裁法在修订时应借鉴示范法的三大基本精神
发布时间:2021-12-03 11:38 星期五
来源:法制网

2021年9月13日,2021中国仲裁周期间的重点活动之一,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举办的第五届“唐厚志大讲堂(TANG Lecture)”在京成功举行,来自17个国家和地区约一万两千名观众通过线上直播的方式参加了本次活动。

以下内容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研究会会长、对外经贸大学教授沈四宝的发言节选。

首先,我想谈一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每年所发起的仲裁周在世界所产生的影响,尤其是我们所提倡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对国际所产生的影响。

我认为中国仲裁周对整个世界来说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因为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能够动员如此大的人力、涉及如此广的范围,持续如此长的时间去研究仲裁,宣传仲裁,并致力于推动仲裁向前发展。如果说仲裁和调解相结合是“东方之花”的话,那么我认为中国仲裁周又是一朵东方之花。

唐厚志同志作为中国仲裁界的骄傲,他对中国仲裁的现代化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一直坚持倡导实践,并推动了“仲裁和调解”相结合的实践在中国的发展。

Anna JOUBIN-BRET女士刚才谈到联合国贸法会(以下简称“贸法会”)对世界仲裁的贡献话题,我认为贸法会对全世界仲裁事业所作出的贡献是举世无双的,是任何一家仲裁机构都无法比拟的。比如目前有160多个国家所加入的《纽约公约》。如果没有贸法会制定《纽约公约》,并其成为被世界各国广泛承认并积极加以实践的话,那么国际仲裁事业将无从发展。

目前已有82个国家的118部法律,在内容中采用了示范法的规定,因此这也是一部十分了不起的法规。我觉得示范法的目的就是进一步促进世界各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改革,使其更好的现代化。

那么各国的仲裁事业是否需要相互融合发展?是否需要走国际化发展道路?这个问题我将在接下来进行展开阐述。

我觉得Anna JOUBIN-BRET女士的讲话体现了三个基本精神,一是她把仲裁当事人的自治性和仲裁权威性高度的统一起来。Anna JOUBIN-BRET认为,仲裁法是建立在自治性的基础上,同时这部法律的制定就是要想办法尽可能的保证当事人自治性实现,这是我们的一个立法指导思想,同时也是仲裁和诉讼的区别。当事人有自治能力,因此,他要在争议中尽可能将自身的意愿表达出来并努力实现它。而仲裁法就是为当事人的这些想法来服务的,因此这点在她的讲话中阐述的非常透彻。

二是Anna JOUBIN-BRET强调了仲裁以及仲裁示范法扎根于减少解决争议的成本。在她的讲话中,在分析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的区别和各自利弊的时候,以及分析仲裁和诉讼利弊的时候,其都围绕着要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这条红线展开。这个成本既包括金钱花销,也包括时间成本,或是机会成本。这和国内仲裁理论实务界的分析角度存在差别。

三是示范法的基本精神是赋予仲裁庭广泛的自主权。Anna JOUBIN-BRET在讲话中谈到仲裁协议有效无效的问题,她认为对于仲裁协议没有决定的事项,包括仲裁程序,仲裁庭有权决定。

结合我自身的办案经验,我认为针对仲裁庭的独立,需要同时设立审核制度。但是实践中,审核制度是存在一些问题。对于极其复杂的仲裁案件,承担审核责任的人若要完成审核,首先需要对案情全部了解,但是这又会对其独立公正性造成影响。另一方面,目前并没有明确,需要对外公示案件审核人的资质、数量,以及需具备的经验。这些问题在目前仲裁法中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第三个问题我想谈一下有关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仲裁法修改。我认为此次司法部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内容方面有非常大的进步,其几乎囊括了我国仲裁实践所遇到的所有重大问题,既总结了仲裁建设的主要经验,也吸收了国际仲裁发展的经验做法,但我建议应将此次Anna JOUBIN-BRET女士讲话的所传递的三个基本精神也纳入到此次修法过程中。

中国仲裁法自诞生伊始,至今已发展20余年。20年来,随着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该部法律的内容也在不断进步和完善。由于仲裁法规定的比较原则,因此它为仲裁规则的不断完善、创新、发展留下了巨大进步空间。因此,我们应该多制定一些具有指导性、引领性、选择性条款,少制定强制性规定,以给我国270多家仲裁机构留下不断创新、进步的机会。

最后,我认为中国仲裁前途无限。随着我国仲裁水平的提高,规则的健全,当事人的自治权利会得到越来越充分的尊重,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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