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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要做个人信息保护的
模范践行者、矢志宣传者、有力监督者
发布时间:2021-11-22 19:03 星期一
来源:中国网

11月19日下午,首届中国网络文明大会网络法治论坛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行,本次论坛由中央网信办网络法治局、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主办,检察日报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协办,论坛主题为“网络法治文明与个人信息保护”。

图为法制网总裁万学忠在网络法治论坛上进行主旨发言。郭海鹏 摄

在主旨发言环节,法制网总裁万学忠以"新闻媒体要做个人信息保护的模范践行者、矢志宣传者、有力监督者"为题进行了发言交流,以下是发言内容。

当前,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移动化正成为媒体转型的主流趋势和普遍选择。智能分发、算法投送和接收终端的再造,都可能涉及到对用户的点击痕迹和阅读轨迹的记录和监控,尤其是平台端的大数据储存、开发、利用,不仅要处理大量用户的个人信息,也有可能要处理大量的个人敏感信息。

移动互联时代,新闻媒体已经成为重要的个人信息处理主体。

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今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这两部法律都有关于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明确具体的规定,是规范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行为的基础法律,与媒体关系最为密切。媒体和媒体人只有熟谙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之后的规则之变,并模范遵守法律,才能确保在转型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民法典第999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

我把这一条称为“民法典献给媒体的999朵玫瑰”。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也有类似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处理个人信息……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999朵玫瑰”,看上去很美,但它是带刺儿的玫瑰。因为,民法典第999条还有后半句:“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个“刺儿”就是“合理”,不合理的话,这个刺儿就要扎你。因此,媒体实施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行为,首先是要基于公共利益目的;其次,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媒体也需要在合理范围内来处理个人信息。这个合理范围,就是实现公共利益目的的范围。

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多个条款对“合理”提出了要求,包括合理的目的、合理的方式、合理的范围、合理的纠错渠道等。比如,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围、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不得进行与处理目的无关的个人信息处理等。

“征得个人同意”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的一般原则,但对媒体给予了豁免。但媒体要牢记,在第13条之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其他义务,媒体都要履行,相关法律责任都要承担。

民法典第1034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由此,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分工,即“私密信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其他个人信息的保护适用于个人信息保护法。

媒体和媒体人应该认识到,过去不被认为侵权的报道,在这两部法律实施后,有可能构成侵权。因此,媒体不能为了追求报道的生动、违反报道目的披露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私密信息和敏感信息。

此外,媒体要特别注意,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受到法律特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全部作为“个人敏感信息”予以特殊保护,此前生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要求,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全面深入实施,既离不开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同样也离不开媒体的普法宣传和舆论监督。

近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大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力度,提高全民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意识。

法制网作为中央重点新闻网站中唯一一家法治类新闻网站,自成立至今,一直把普法作为网站的基本功能和重要任务。前不久,法制网在国家网信办网络法治局指导下上线了“全国互联网法律法规宣传平台”;4天后,也就是本月23日,法制网和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联合举办的为期一个月的“互联网法律法规知识云大赛”正式开赛。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是大赛的重要内容。欢迎大家关注法制网微信公号,参与云大赛。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媒体同仁,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为标志,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完成了顺应时代的制度设计,也为世界提供了一个有借鉴价值的中国方案。当前的紧迫任务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公众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环境,确保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各项要求和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全面的贯彻和实施。广大媒体以及媒体人,要以此为契机,牢固树立法治理念,锻造法治思维,做个人信息保护的模范践行者、矢志宣传者、有力监督者。

责任编辑:胡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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