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首页>>
影视剪辑、切条短视频是侵权还是合理使用
发布时间:2021-11-19 17:40 星期五
来源:法治参考

  本刊记者 邓玉杰 整理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行业快速发展,短视频版权问题也日渐受到关注。为了吸引用户注意力,达到引流变现目的,短视频平台涌现出大量编辑、切条、搬运自影视剧的短视频,其中,有简单粗糙的影视剧片段剪切,也有增加大量元素的影视剧解说。这些短视频是合理使用还是涉嫌侵权?

  部分追剧短视频已涉嫌侵权

  如何判定短视频是否侵权?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未经授权的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的行为涉嫌侵犯作品著作权,版权方有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力。判定作品是否“合理使用”的前提在于,其是否在合理且必要的限度内进行引用、评论,是否对原作品有实质性替代,并借助原作的价值来谋取商业利益。按照这个标准来看,部分追剧短视频已经涉嫌侵犯原作的版权,侵犯了原作者的权益。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莉莉认为,判断影视剪辑短视频是否侵权,要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分析短视频剪辑及切条的本质,我们可以发现剪辑其实是将视听作品中大量的素材进行选择、取舍、分解与组接后产生新的作品;而切条则是将一集影视剧拆几段或十多段分段播出。从内容上看,无论采用哪种形式对影视作品进行使用,都没有脱离原影视作品单独存在。”朱莉莉说。

  朱莉莉认为,如果是单纯的剪辑行为,在2021年6月1日实施的著作权法的规范下可能侵犯权利人针对原影视作品享有的改编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剪辑的内容曲解了影视作品的主旨原意,将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同时,如果在剪辑、切条、搬运的短视频中没有将著作权人的名字表明,还将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

  对于有些博主特意为自己剪辑的影视剧片段加上背景音乐认为将不构成侵权的说法,朱莉莉说:“这当然属于侵权。所有内容都是从电影剪的,拼凑出来的东西怎么能叫原创呢?”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丛立先认为,从生产方式看,短视频版权遵循谁原创就是谁的。“网上有很多混剪类短视频,这类短视频主要是影视剧介绍,大体拿别人原样内容来创作,即便解说词有很大的创新,但同样属于侵权行为。”

  “基本情节和精华都包含了,就不是‘介绍’而是‘替代’。是否起到了替代性作用,是考虑是否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因素之一。即便‘适当引用’,也要严格控制比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虎认为。

  合理使用并无明确法律限定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两种合理使用的情形: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所以并非二次剪辑影视剧的行为一定属于侵权。“如果二次创作视频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或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则不一定会侵权。”朱莉莉说。但法律对“适当引用”并没有明确的限定,所以还是要结合实际情况讨论。

  “如果对影视作品进行剪辑之后,有一些混剪,然后加上一些解说,当其个人内容的比重占到一定程度之后,就可以说是合理使用了。但是对这个比重的要求也是比较高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也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朱莉莉说。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赵占领解释说,判断对于他人作品的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应遵循“三步检验法”的原则:第一步,只能在特殊情形下作出;第二步,与原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第三步,没有不合理地损害原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经过对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的系统梳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对短视频行业相关人员给出以下提示:首先,创作短视频要注意在作品上加上权利标记和维权声明,这对后续的维权至关重要。第二,将短视频进行对外授权,也要保存好授权传播的证据,否则产生纠纷时很难证明谁发表在先。第三,由于短视频使用者及其播出平台经营者往往不是同一的,实践中,权利人往往向播出平台发出权利通知,要求播出平台停止播出。权利人要注意保存其向短视频播出平台发出通知以及短视频播出平台收到通知的证据,这一点对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第四,要注意保存与侵权行为损害程度相关的具体证据,如侵权持续时间、侵权影响范围、被告盈利情况等,上述证据是影响赔偿定量的重要因素。第五,制作短视频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得随意使用他人作品。第六,播放他人短视频应当取得短视频著作权人的许可。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表示,无论是创作者个人还是传播平台,均应正确认识短视频这一新型业态的著作权法律关系,不断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创作及经营。

  探索集体管理机制解决短视频侵权问题

  随着视频时代的发展,不仅是短视频,海量视听内容都可能涉及相关授权问题,对此,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副秘书长史文霞提出:“要想解决这种大规模使用的版权问题,非著作权集体管理莫属。”国家版权局也提出,鼓励支持电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开展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

  史文霞解释道,视听作品权利人可以将其拥有的作品权利,委托给相关的视听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以供使用者查询选用。通过对大量作品权利的集中管理,可降低许可谈判、监督权利使用以及维权诉讼的成本。

  她强调,要想达成规范授权许可状态,还需要厘清不同使用情形所涉权利,形成相当规模的作品库,以及制定收费标准等具体措施。“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权利人、使用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部门、社会公众等各方的共同努力。”

  由于短视频版权涉及的使用场景是众多权利人面对众多使用者,因此要探索集体管理机制,建立一站式高效的授权解决模式。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判二庭副庭长叶胜男提醒短视频内容创作者,面对海量短视频时,传统的取证方式成本非常高,因此创作者可以尝试通过区块链等技术在创作初期形成证据。创作者完成一个产品后,可以第一时间通过区块链的方式上链,进行信息登记,这就有了初步的版权证据。随后,创作者还可以找到一些行业协会、权威机构对存证进行认证,做进一步确权。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副局长赵秀玲认为,针对短视频领域出现的侵权行为,既要通过行政管理部门持续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整治短视频恶劣侵权行为,同时也要发挥行业自律功能,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加强用户管理,包括实名制管理,建立主动过滤机制等。


责任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