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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公租房,这些问题得知道
发布时间:2021-11-15 10:17 星期一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本报通讯员 张鸣 郭浩
  公租房即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不难看出,公租房作为民生工程,主要用于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如何尽其用、暖民心,成为社会长期关注的热点。
  对于公租房能否转租、继承等热点问题,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关于公租房的地方规定予以解读,旨在为大家提供一份护航“安居梦”的法律指南。
  问:公租房能否进行转租?
  答:公租房是政府为保障中低收入群体居住条件提供的一类住房,申请公租房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入住后要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
  首先,公租房不能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同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也不得改变承租方的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公租房,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都应当退回公租房。
  对于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承租人,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公租房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住房困难,绝对不允许进行转租获益。在行政管理上,对于将公租房进行转租转借的家庭,一经发现,可能会被取消其家庭保障资格,并视情况计入信用档案。
  问:公租房到期后如何处理?
  答: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五年,如果期满需要继续承租,可以申请续租,如果不继续承租,退租即可,如果既未续租也不进行退租的,则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风险。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承租家庭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问:公租房能否继承?
  答:根据我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公租房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承租人并不享有所有权,仅有居住使用权,并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公租房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北京市公租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由此可见,公租房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共同居住人或继承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房屋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承租人,由有关单位依据管理职权进行审查和决定。值得注意的是,共同居住人的身份变更为承租人,由其继续履行公租房租赁合同相关的义务。
  问:租赁期内承租人获得了其他住房,是否需要腾退公租房?
  答:承租人在租赁期内获得其他住房后,应当腾退公租房。
  申请承租公租房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当腾退公租房。此外,如果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也应当腾退公租房。

责任编辑:李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