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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mas STIPANOWICH:多元争议解决与“一站式”的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
发布时间:2021-11-12 15:33 星期五
来源:法制网

9月14日,2021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第二届“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高端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ACLA)共同主办,国际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IBA Arbitration Committee)为国际合作伙伴。

国内外主要仲裁机构代表和有关国家法官、仲裁员、律师、学者及工商界人士约200人现场参会,来自近40个国家和地区约241.2万人次通过央视频等在线平台关注或收看。

以下内容为美国佩珀代因大学施特劳斯争议解决学院院长、争议解决威廉姆·韦伯斯特荣誉主席Thomas STIPANOWICH发言内容节选。

我今天和大家交流的话题是关于当一名调解员变成仲裁员时,他(她)的角色发生了何种变化?

我今天要探讨的是有关各国或地区的不同文化,法律传统、法律职业等因素,对当事人争议解决方式选择的影响。

在纠纷解决程序中,纠纷解决者的身份有时会发生变化。例如当调解程序,一个调解员的身份发生转变,即以仲裁员的方式来裁决解决纠纷其身份此时被叫做med-arb;在仲裁程序,仲裁员应当事人的要求,需要帮助他们进行调解,以协助其主导谈判,仲裁员此时的身份叫做arb-Med-arb。

若通过调解的方式没有解决纠纷的话,已转换身份的调解员再选择成为仲裁员来裁决纠纷,其身份则由arbmed再变到arb。仲裁员这种身份方式的转变,不仅是为了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同时对社会和谐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文化因素在当事人决定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方面,也起到了积极的影响作用。例如在美国,调解是一种专业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员是一类专门的职业。大部分调解员是由退休法官或者退休律师担任,他们会通过不同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美国的大部分调解员都不愿意将身份转换成仲裁员,他们只愿意一直扮演中立者的角色来处理案件。

接下来我要向大家介绍一个主要从事解决跨国争议的工作组。该团队希望通过工作,由于不同法律文化传统之间的差异,给国际争端解决所带来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工作组指出,若当事人选择通过国际仲裁来解决国际争端的时候,首先要确保当事人要对调解员和仲裁员的地位,以及对他们所发挥的作用进行准确理解。其次,要明确在解决跨国争端时当程序中存在多个阶段的流程时,何时需要将仲裁程序转变成调解程序,或是何时将调解程序中止而回到仲裁程序。再次,需要明确调解员和仲裁员在解决纠纷时所起的作用存在哪些区别。最后,需要确定是否需要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在法律中进行提示当事人变换解决纠纷流程的结果。因为很多国家的法律都会提示当事人,当选择将中立的调解员变成仲裁员角色时,那么无论接下来解决纠纷的程序是调解还是仲裁,都不会对最终的裁决结果带来影响。

总之,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我们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对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存在的差异进行调查研究,旨在通过我们的工作以降低这些差异给跨国商事争议所带来的影响,并为各国立法者机构、执法机关以及政策制定者提供更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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