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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其安:对IBA中有关利益冲突规则的有效性反思
发布时间:2021-11-12 15:33 星期五
来源:法制网

 9月14日,2021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第二届“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高端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ACLA)共同主办,国际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IBA Arbitration Committee)为国际合作伙伴。国内外主要仲裁机构代表和有关国家法官、仲裁员、律师、学者及工商界人士约200人现场参会,来自近40个国家和地区约241.2万人次通过央视频等在线平台关注或收看。

 

以下内容为国际律师协会(IBA)仲裁专业委员会副主席Chiann BAO(鲍其安)发言内容节选。

 

今天我的发言是对于《IBA国际仲裁取证规则》(以下简称IBA)中有关利益冲突规则的有效性问题的研究。

 

IBA于2005年制定,并于2014年修订。它是国际仲裁领域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目前印度已经把IBA纳入到该国仲裁法体系之中。

 

在国际仲裁领域,IBA由于不具备约束力,因此它不属于强制性规则。实践中,它对于指导仲裁员如何有效地避免利益冲突起到十分重要的参考作用,IBA规则经常被全球仲裁人运用于工作中。

 

我今天演讲的内容主要是有关iba规则,对于避免利益冲突所实际起到的效力讨论,以及如何对它的效力进行进一步提高和完善。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来阐述我的观点,即iba规则是否可以适用于所有利益冲突场合、对于IBA意见是否进行披露、未来IBA规则在国际仲裁领域将会发挥的作用。

 

iba规则是否可以适用于所有利益冲突场合,是由引用该规则的仲裁机构来决定,即一旦仲裁机构选择了IBA规则,甚至是将其内容引入到机构规则中,该机构、工作人员就应当遵守这部规则。

 

IBA意见是否可以进行披露,是取决于仲裁员是否持有偏见。如果一个仲裁机构引用IBA规则,那么该国法院会在对仲裁案件裁决进行撤销或是不予执行时候,考虑机构仲裁员是否对IBA规则进行了披露。此时法院并非是要查明仲裁员是否披露了IBA规则,而是要判断仲裁员是否存在,由于偏见而未披露iba规则而导致公正性受到影响的情况。判定仲裁员对IBA规则是否持有偏见,是辨别其公正性的最佳判断标准,因此对iba规则进行披露受到了国际仲裁界的广泛尊重。

 

随着国际仲裁的发展,仲裁法律关系也日趋复杂。因此,我们需要考虑IBA规则是否可以覆盖所有仲裁法律关系。

 

由于世界各国在文化和语言方面存在差异,因此iba规则对仲裁将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使得我们在借鉴规则内容的基础上,对界定仲裁独立性和公正性提供遵循,并且对仲裁行业中不断增长的多样性进行深入思考。

 

最后,我希望仲裁界的全体同仁,对于如何发展和完善IBA规则内容能够积极给予反馈。谢谢!

 

责任编辑:买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