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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敬东:中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亮点、建议
发布时间:2021-11-12 15:33 星期五
来源:法制网

9月14日,2021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第二届“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高端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ACLA)共同主办,国际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IBA Arbitration Committee)为国际合作伙伴。

国内外主要仲裁机构代表和有关国家法官、仲裁员、律师、学者及工商界人士约200人现场参会,来自近40个国家和地区约241.2万人次通过央视频等在线平台关注或收看。

以下内容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刘敬东先生的发言节选。

目前中国仲裁法正在修订之中。作为仲裁事业的根本法,这部法律理所应当受到我国的仲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据我所知,国际仲裁界对中国这部法律的修订也是予以了高度的关注,我们经常收到国外的一些院校、研究机构、仲裁机构来函交流有关仲裁法修订的相关问题。

我觉得中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有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它体现了现代化。我们知道中国仲裁法是30多年前制定的。中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当时国内还没有一部正式的仲裁法,那么30多年前所制定的仲裁法,无疑对推动当时中国的仲裁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我们也需要认识到,我国仲裁法自诞生30多年以来,是在民商事基本法领域中,唯一一部没有进行过实质性修改的法律。因此当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后,国内仲裁理论界普遍认为它体现了仲裁法的现代化,适应了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和实践的需求,同时也是对当前中国作为世界仲裁快速发展国家的一个立法方面的回应。

第二个特点是国际化。它充分的借鉴了联合国贸法会的示范法,以及其它国家有关仲裁法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比如说在自裁管辖权、引入仲裁地概念、临时措施制度的构建、临时仲裁的所谓专设仲裁庭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第三个特点是中国化。它鲜明的体现了中国特色,还有中国国情。比如说在仲裁机构设置、仲裁协会、仲裁员资格、仲裁程序的规范、司法审查的执行、涉外仲裁制度等方面,都体现了中国特色。

根据调研,我们发现在我国的北京、上海、广东、深圳等国际化程度很高的发达地区,仲裁机构规则的专业化、国际化体现的非常明显,但是对于国内一些欠发达地区,机构规则的国际性则表现的差强人意。

仲裁法作为一部全国性的法律,需要把仲裁领域的基本规则体现出来,因此我认为由于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体现了中国的整体国情和中国特色。

中国的仲裁事业要冲向世界仲裁舞台的中心,除了我们要给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这样国际化非常高的机构高度关注,同时也需要关注中小仲裁机构的生存和发展问题。

在本次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是否应对仲裁员资格进行限制的问题,我认为在中国市场诚信制度进一步完善之前,针对目前中国各地仲裁发展不一的情况,我们对仲裁员资格进行考量还是有必要的。

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所设置的临时措施制度,替代了原来仲裁法中的冻结、查封、保全制度,并对制度的名称方面和国际作法相统一。

仲裁法修订意见征求稿的第七条,明确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交易习惯,公平合理的处理争端纠纷。有的学者质疑为何将该条表述为“符合法律规定”,而非依据法律规定?我认为,该法条这样规定体现了我国对于对于可能发生的友好仲裁,包括一些新型仲裁制度的支持。

此外,该次修订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对于有关特许协议的可仲裁性问题如何解决问题进行关注。

征求意见稿是否规定了投资仲裁制度,这需要我们对其法条内容进行进一步明确。在本次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第二条,取消了平等主体之间的概念,指出仲裁是公民、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对于嵌入报核制度问题,我认为由于中国的法院各地分布不一,而且各地法院水平参差不齐,因此需要上一级法院对于案件进行整体把关,以更好地支持仲裁。

此外,对于新修订的仲裁法是否需要专门设置一章,来具体规定有关国际仲裁的问题,以及是否需要扩大可仲裁的事项范围、仲裁的“一裁终局”是否可有例外设计等问题,我们都可以进行深入思考。

我认为,中国仲裁事业取得今天如此辉煌成就,主要在于以下几点原因:一是国家改革开放取得的伟大成就;二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三是中国司法强有力的支持和科学监督;四是

广大仲裁人的开拓精神和艰苦奋斗。

虽然目前中国的仲裁事业在整体影响力还是人才培养方面,与世界先进国家和地区相比还具有较大差距,因此中国仲裁界应当勇于开拓,敢于创新,为实现中国从仲裁快速发展国家到发达国家的愿景目标而努力。


此次中国仲裁法修订无疑是中国仲裁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事件,建议中国仲裁界和全体法学界都应该大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研,积极建言献策,为仲裁法早日出台作出应有的贡献,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买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