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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希佳:聚焦中国仲裁法的修订及对中国仲裁实践的潜在影响
发布时间:2021-11-12 15:33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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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2021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第二届“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高端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ACLA)共同主办,国际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IBA Arbitration Committee)为国际合作伙伴。

国内外主要仲裁机构代表和有关国家法官、仲裁员、律师、学者及工商界人士约200人现场参会,来自近40个国家和地区约241.2万人次通过央视频等在线平台关注或收看。

以下内容为英国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Pinsent Masons LLP)合伙人陈希佳(Helena CHEN)发言内容节选。

今天跟大家来分享几点我对于司法部在7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以及我认为它可能对仲裁实务工作带来的影响。

这次的征求意见稿共有99个条文,比现行仲裁法增加了19个条文,同时对于现行仲裁法内容也进行了很多修订,包括对原来法条内容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因此该部意见稿引起国内仲裁实务界较大关注,并提出了很多修改建议。

这次修订意见稿有部分内容是将仲裁实务明文化,比如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仲裁管辖权异议,依据现行仲裁法规定应是由仲裁委或者是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或者是裁定。此次意见稿明确当事人在答辩期限内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由仲裁庭作出决定,即取消了国内外仲裁机构双轨制的规定。这种作法与长期以来实务界、国内仲裁机构可受理国内外仲裁案件的操作是一致的。

此次修订案中新增加了很多突破性规定,比如在总则的第二条规定中取消了仲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限制性表述,使得投资仲裁制度有机会适用我国仲裁法。

虽然到目前为止有关我国的投资仲裁案例并不多,但是我们需要未雨绸缪,因为投资仲裁确实跟商事仲裁相比有它的特殊性。目前我国境内已经有仲裁机构专门针对投资仲裁发布了仲裁规则,例如从2017年的10月1日开始,贸仲就实行了国际投资争端的仲裁规则。因此这次征求意见稿把投资仲裁纳入适用范围,可以让仲裁法的覆盖范围更加完整。

征求意见稿在仲裁条款的定义方面删除了“需要在要约中确定仲裁机构”的硬性要求,因此将来就不会存在由于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而被撤销的案件。

对仲裁地的明确规定也是征求意见稿新增加的内容。根据该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于仲裁地并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确的话,那么就视管理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为仲裁地,同时将仲裁裁决视为是由仲裁地作出。

征求意见稿新增加的有关“境外仲裁机构在境内设立业务机构登记管理” 的相关规定,实际上是对2020年1月1日就已经颁布的《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自贸区的新片区设立业务管理机构的办法》,以及2021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北京自贸区设立业务管理机构办法》的立法趋势呼应。新增加的规定明确境外机构可以在境内设立业务机构,并有权办理涉外的仲裁案件,使得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进行更多选择。

征求意见稿对于仲裁员确立了机构仲裁员推荐名册制,使得仲裁员在符合法定资格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仲裁员。

征求意见稿对于仲裁员的披露义务和应该回避等事由分别进行了规定。这种区别规定,既与《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规定相呼应,同时与《IBA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的规范》的作法一致。

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紧急仲裁员的规定,需要我们注意。意见稿中明确当事人在仲裁庭进行之前或者是进行期间,为了保障仲裁程序进行,为查明争议的事实或者是保障将来裁决的执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庭就争议标的相关临时性、紧急性作出申请,这也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进行更多的选择。

征求意见稿对于仲裁与调解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就达成调解协议的话,仲裁机构就可以组成仲裁庭,并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做成调解书或者是裁决书,或者是撤销仲裁的申请;在组成仲裁庭之后,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仲裁庭以外的成员来担任调解员进行调解。此时当事人之间若达成调解协议的话,可以请求恢复仲裁程序,或者是由原来的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去做调解书,或者是裁决书或者是撤回仲裁的申请。

征求意见稿对于仲裁裁决的撤销也进行了明文规定,指出若裁决是通过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等诈欺行为取得,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明确如果涉及到裁决的撤销事由只是占约定内容的一部分,而且该部分内容是可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只将该部分事由撤销。需要注意,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也缩短成3个月。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当事人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如果裁决瑕疵是可以通过重新仲裁的方式来弥补的话,那么人民法院需要秉持不撤销原则,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一是若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虚假;二是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是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是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规则的事由,以至于未能陈述的证据瑕疵;三是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的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是当事人的约定等程序存在瑕疵,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若经过重新仲裁可以弥补的话,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总体来说,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有助于我国仲裁法治更为趋近最佳国际实践,而且也反映了我国仲裁地特色。


责任编辑:买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