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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超一:探索和完善多方当事人仲裁规则提升仲裁公信力
发布时间:2021-11-12 15:33 星期五
来源:法制网

914日,2021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第二届“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高端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ACLA)共同主办,国际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IBA Arbitration Committee)为国际合作伙伴。

国内外主要仲裁机构代表和有关国家法官、仲裁员、律师、学者及工商界人士约200人现场参会,来自近40个国家和地区约241.2万人次通过央视频等在线平台关注或收看。

以下内容为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负责人纪超一发言内容节选。

仲裁主要解决商事纠纷,仲裁公信力关乎营商环境。探索和完善中国仲裁制度,提高中国仲裁公信力,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对外开放的新优势,纲举目张、意义重大。新的发展阶段,发挥仲裁的特殊制度优势,增强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国际竞争力和公信力,提高仲裁服务国家全面开放和发展战略的能力,有赖于仲裁工作新方式新机制的不断探索、创新和改革。 

当下,仲裁法迎来大修,中国仲裁迎来了制度探索和改革的历史机遇期,仲裁制度的创新与变革在关注仲裁本质特征和运行规律的同时,也需要回应商业实践的现实需求,并基于对经济活动发展方向的预见而切实发挥引领作用。仲裁产生于商业实践,为商事主体之间的纷争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的本质特征是仲裁活动对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双重追求。仲裁的运行规律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仲裁程序管理之间的调和,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地的选择反映了商业实践的现实需求和仲裁活动的市场化特点,蕴含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

在仲裁实践中,多方仲裁是比较复杂的一种仲裁形式,既包括仲裁程序开始时涉及多个当事人的原生多方仲裁,也包括仲裁程序开始后,因发生合并仲裁或追加当事人而形成的多方仲裁。近年来,主要仲裁机构受理的多方仲裁案件数量和比重均呈上升趋势,背后的原因是商业模式的迭代和交易结构的创新,使商业安排涉及多方当事人,并且契约关系交叉、权利义务交织。一旦产生纠纷,通过两方当事人之间的单一仲裁案件往往无法实现定纷止争。

由于仲裁活动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合意而开展,因而具有封闭性特点,除有限的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情形外,不受仲裁协议表面约束的当事人无法被纳入仲裁程序,这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那么,由此便引发了这样一种现象:在多方多合同的复杂纠纷中,那些无法通过合并仲裁或追加当事人的方式加入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只能通过另案诉讼或另案仲裁的方式寻求救济。当事人通过仲裁程序使争议得到充分审理和高效解决的需求,与仲裁程序的封闭性特点之间存在断层,这种断层不仅关乎当事人的时间成本、经济开销等仲裁活动的效率价值,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针对这一问题,中国仲裁实践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合并仲裁、追加当事人以及仲裁程序协调机制。这三种方法在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思自治的框架内,取得了多方面成效,使多方仲裁得到一定程度的高效审理,然而在实践层面,仍存在一定的局限。第一,在合并仲裁规则下,无法解决连环合同争议的合并处理问题,而且往往因为无法调和合并后的仲裁庭组成方式而导致合并受阻。第二,在追加当事人规则下,被追加人必须与仲裁程序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而且只能由仲裁程序当事人追加案外人,案外人无权主动介入仲裁程序。第三,在仲裁程序协调机制下,虽然可以通过任命相同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同步开庭、中止程序等方式实现不同案件的协同审理,但绝大多数协调机制缺乏仲裁规则的明文规定,仲裁庭在一个案件中掌握的信息缺乏在其他案件中使用的正当性。 

对此,理论和实务界应当进行思辨:如何平衡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仲裁程序管理所追求的公正、效率之间的张力?如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作出新的理论突破,从而实现仲裁公平和仲裁效用?

从这一角度出发,建议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有益探索。第一,在合并仲裁规则下,对特定领域或行业的连环合同、连锁交易仲裁作出特别规定,并在当事人无法就合并后的仲裁庭组成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仲裁机构代为指定全部仲裁员。第二,在追加当事人规则下,允许案外人申请介入仲裁程序,并允许在特殊情形下不受仲裁协议表面约束的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第三,借鉴在仲裁法或仲裁规则中明文规定仲裁程序的协调机制,增强当事人对程序管理的信心和预期。

新的发展阶段,希望通过探索和完善多方仲裁规则,有效提升仲裁制度的微观活力和创新引领能力,推动形成以提高仲裁案件质量为价值取向的发展路径,真正实现仲裁对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双重追求,培育中国作为仲裁地的新优势。 

仲裁为公信而立,依公信而存。时代赋予公信力新的内涵,也对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提出了新的期待、新的要求。在实践和探索中,应当吸收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仲裁机构的成熟经验,融入创新做法,不断发展仲裁理论,主动拥抱商业需求,为经济活动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具有公信力的争议解决方式。

回望来路,仲裁制度在中国的发展与实践,打上了中国文化的烙印。中国仲裁的国际化,不意味着全盘吸收和重走西方道路,而应将国际仲裁的先进理念、成熟制度与现实国情相融合、与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探索一条兼具东方智慧的国际化仲裁之路。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致力于从仲裁大国成为仲裁强国,如何探索和完善仲裁制度,如何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的仲裁服务品牌,这些挑战正是时代赋予中国仲裁人的新机遇!


责任编辑:买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