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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manuel JACOMY:律师保密特权在各国法系中的体现
发布时间:2021-11-12 15:32 星期五
来源:法制网

9月14日,2021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第二届“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高端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ACLA)共同主办,国际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IBA Arbitration Committee)为国际合作伙伴。

国内外主要仲裁机构代表和有关国家法官、仲裁员、律师、学者及工商界人士约200人现场参会,来自近40个国家和地区约241.2万人次通过央视频等在线平台关注或收看。

以下内容为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Shearman & Sterling)合伙人Emmanuel JACOMY发言内容节选。

大家好!非常感谢贸仲以及整个仲裁周主办团队举办了如此精彩的一次活动。

在过去的这几年,我们探讨过很多有关“透明度”方面的问题,例如,政治透明、媒体透明以及国际仲裁的透明。尽管这个话题被经常讨论,但有时我们还会忽略有关它的权利义务也是当今社会的核心内容。

今天我想讲的的第一个问题,是有关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秘密。这里所提到的秘密,即律师应保守的职务秘密,主要是除特殊情况外,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秘密,而不得对外泄漏隐私。保守职务秘密,它是律师应该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俨然如果律师不能保守秘密的话,那么案件当事人所追求的正义则难以得到伸张。

律师为当事人保守秘密,这项原则几乎被世界所有国家认可。在普通法系国家中,该项原则主要体现在对公权力机构权力的限制规定。在国际仲裁领域,有关律师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的相关规定,仅出现在少数国家的仲裁法律中,并且所规定的相关内容也是不一而足。

在美国律师的该项特权在联邦法和州法中都得到了认可。美国的法律明确规定,律师有权对其与当事人之间的通信内容进行保密,即律师的免证权,并且把享受该项权利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公司法务。

在英国的法律体系中,律师的该项特权也得到了明确的认可和保护,并且把法律意见和诉讼权利纳入保密范围中,但同时也明确律师只可以,对寻求或是获取法律意见为主要目的沟通内容进行保密。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律师的保密特权并没有得到正式认可。在法国,由于当事人并不负有广泛的开示义务,即在诉讼阶段需要向法院提交各种证据文件,那么就没有必要在法律中再规定律师的保密职责。尽管法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认可律师的保密特权,但是并不意味着律师与案件当事人的沟通内容不在职业保密的范围内。

在仲裁领域,一般情况下,仲裁庭可以依赖多种适用范围很广的法律规则,去确定有关律师的保密特权问题的准据法依据。有时是仲裁庭依据仲裁地法律规定来判断,有时仲裁庭是根据最密切联系地法律内容来判断。

总体来说,仲裁庭可依据纠纷发生地、律师执业地的法律规定来判断,律师是否享有保密特权。

目前,很多国际仲裁领域的从业者和学者积极呼吁国际仲裁界,应制定出台一部有关律师保密职责的统一规范。因此,近期国际律师协会成立了一个有关律师保密特权工作组,来具体研究律师保密职责的相关内容。组内成员来自美国、英国、中国、法国、巴西、新加坡等国家,并且相关研究成果将会在2022年发布。


责任编辑:买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