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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程序中的参考列表清单
发布时间:2021-11-12 15:32 星期五
来源:法制网

9月14日,2021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第二届“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高端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ACLA)共同主办,国际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IBA Arbitration Committee)为国际合作伙伴。

国内外主要仲裁机构代表和有关国家法官、仲裁员、律师、学者及工商界人士约200人现场参会,来自近40个国家和地区约241.2万人次通过央视频等在线平台关注或收看。

以下内容为国际商会(ICC)仲裁院主席Claudia SALOMON发言内容节选。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通常希望能够高速快捷地解决纠纷,因此当事人应该能够对于法律和事实问题有一定共识,并且他们所提供的证言包括书面陈述能够关注如何快速解决纠纷的相关证据。但在一些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所提供的辩论内容和证据,只是考虑了自己的问题却并没有考虑对方当事人的观点。

为了解决该问题,ICC推出了一套应对方案,即通过提供一套参考列表,使得仲裁庭和案件当事人对于仲裁程序早期需要关注的事项进行明确。

实际上,案件参考列表在ICC拥有悠久的发展历史。当前ICC所处理的仲裁案件,秘书处在案宗发给仲裁庭以后,就立即起草一份案件参考清单,其中明确列出案件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件诉求的基本概述,以及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的相关信息。

ICC秘书处起草信息参考表的目的是希望设立一个框架,以便于仲裁庭和当事人关注了解所列出的具体问题,因此信息参考表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ICC第一版案件参考表诞生于1922年,当时文件内容主要是记录当事人所提交的仲裁请求以及案件的概要表格。

1930年,案件参考表被称作“提交表格”,主要记录案件当事人需要具体解决以及讨论的问题。

1955年,该表格文件名称发生了变化,被称作“参考要点”。

1988年,参考要点中对于解决问题的框架格式发生变化,扩宽了需要仲裁庭解决的问题范围。当时的仲裁庭拥有自由裁量权,有权选择将其所认为不恰当的问题纳入解决范围。

20年前,当时的起草委员会了解到,在某些情形下仲裁庭或者案件当事人会认为起草这样一份问题清单为时过早,并且有可能会导致一定风险问题产生,因此决定清单所列出的事项,须是关于所规定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等核心事项,且有助于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解决。

我们比较推荐仲裁庭积极主动查明问题清单要列出的事项,在充分了解案件当事人的观点和立场后,即可作出第一个有关仲裁程序的裁定。

我们认为秘书处应当跟当事人进行详细的讨论,如果仲裁程序开始阶段所要了解讨论的问题过于复杂的话,需要了解所列内容的发展变化过程,并弄清何时可将内容进行简化浓缩。

仲裁庭在了解双方当事人观点,或进行诉前听证后,可以做一些案件管理方面的裁定。若当事人对于争议焦点问题达成共识的话,即可采纳一份案件的议题清单。清单的第一列、第二列内容分别列出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核心争议点,第三列列出前两列争议点的区别内容,第四列有可能涉及这些议题的证据。

通过这样一份清单,可使得仲裁庭更好地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观点,分歧的内容。

仲裁庭在开庭时应该根据清单向当事人提供一份指南,明确双方该讨论的核心问题。若在开庭之后,列表中还有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话,仲裁庭需要针对这些问题提供一份最终的意见分析报告。当事人通过该报告,提供最后的案件总结书面陈词。

我认为,在案件启动最开始阶段,仲裁庭就对于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焦点进行及时确认和澄清,可以极大地提高仲裁程序效率。反之,仲裁庭在案件程序推进阶段,才把待澄清的事项进行明确的话,此时这些事项有可能会发生演变,则需要进行再一次的明确澄清。因此,对于案件问题清单,仲裁庭需要尽可能在案件程序的早期进行明确,然后创建一个程序使得清单内容可以不断进行修订。


责任编辑:买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