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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红雨:发挥中国法院在构建”一带一路”的法治营商环境的积极作用
发布时间:2021-11-12 15:32 星期五
来源:法制网

9月14日,2021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第二届“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高端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ACLA)共同主办,国际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IBA Arbitration Committee)为国际合作伙伴。

国内外主要仲裁机构代表和有关国家法官、仲裁员、律师、学者及工商界人士约200人现场参会,来自近40个国家和地区约241.2万人次通过央视频等在线平台关注或收看。

以下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沈红雨法官发言节选。

今天我将对有关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发展的新动向和“一带一路”的法治营商环境的构建问题,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对于“一带一路”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

自“一带一路”倡议实施7年来,我国取得了一系列丰硕成果。截止到2021年2月底,已经约有170余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先后与中国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

2018年至2020年间,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贸易总额高达约四万亿美元,投资累计超过了550亿美元。“一带一路”倡议使得沿线国家贸易条件更加便利,投资环境更加持续优化。

结合近期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数、全球公正法治指数、世界治理指数、规管质量和法治指数等几项指数评价体系的实证研究表明,在“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中,有四分之三国家法律风险低于全球平均水平,同时也有四分之一国家风险高于全球平均水平,其中有14个国家处于最高风险的区域,因此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中的作用不可或缺。

国际商事仲裁具有三项重要职能,一是防范“一带一路”法律风险,及时化解“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二是在诉讼、调解、仲裁案例中提炼裁判规则,总结和推动投资贸易商事规则的协调统一,稳定商业预期,降低交易成本;三是通过国际交流合作,相互借鉴解决纠纷的实践经验,提升争议解决效力,构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二、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新动向

当前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受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利影响,国际营商环境日益复杂,同时全球经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趋势并没有发生改变。受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影响,全球各国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争议的发展呈现出以下新动向:

一是国际仲裁机制持续创新。英国伦敦玛丽女王大学公布的《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明确,仲裁的灵活性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等两大特点,可确保仲裁能够迅速适应变化中的世界。为了使快速仲裁、在线庭审等创新机制在全球得到广泛运用,目前联合国贸法会第二工作组已经完成了有关快速仲裁条文草案的实质审议,使得仲裁高效性进一步凸显。

二是国际商事法庭陆续兴起。目前,全球已有十多个国家设立了商事法院、法庭。尽管各国的国际商事法院(庭)在案件管辖、法官选任、机构设置、诉讼程序方面各有特色,却均具有法官专业化、审判国际化、管理信息化、声誉国际化的特点。今年7月21日,我国一站式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纠纷的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将进一步促进仲裁调解和诉讼的有机衔接。

三是调解的解纷作用出现端倪。2020年9月《新加坡调解公约》正式生效,中国已经签署该公约但尚未批准,《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的指南草案也正在审议过程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发布的一系列有关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实验区等司法服务保障文件,将对支持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开展调解,促进调解这一东方的瑰宝焕发新的光彩,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是信息技术的使用更为深入。为了克服新冠肺炎疫情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我国司法、仲裁、调解机构先后加大相应技术的研发应用,使得案件当事人对在线解纷的形式接受程度越来越高。今年2月和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中国智慧司法经验已经写入了国际商事法院常设论坛发布的《涉新冠疫情备忘录(第二版)》。

五是裁决跨境的执行机制更具便利。中国法院恪守《纽约公约》义务,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中国法院通过履行司法协助协定,倡导推定互惠原则,签署合作备忘录等方式,促进判决执行的国际合作。国际层面的《海牙判决公约》,增加了判决国际流通的机率,并为判决、承认、执行提供公约途径。同时海牙国际私法协会正在协商的管辖权项目,无论最终是以国际条约还是以示范法的方式来呈现,都将为判决的跨境执行创造更优的法律环境。

因此对于如何增强中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竞争力,优化“一带一路”的法治营商环境,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积极推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相关程序法律的改革。当前中国仲裁法正在修订,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其中并提出了很多高质量立法建议。同时在国际民事诉讼方面,需要尽快的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修订,其中涉及改革管辖权制度、简化公证认证程序、优化送达程序、制定与中国国内法域外适用相衔接的配套条款、建立更加面向国际、包容开放、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机制。在国际商事调解方面,我们可以根据试点推行商事调解协议确认之诉的情况,适时的研究和论证,加入《新加坡调解公约》可行性。

二是加快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实质化运行。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三年多来,共收案18宗,结案9宗,取得了一定成绩,在诉讼机制的灵活性、倾向性、开放性需要进一步改革创新,以构建更加国际化、更具吸引力的诉讼程序机制。

三是推进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要进一步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智库功能,充分发挥其主持调解,协助查明域外法的作用,适当引入域外知名商事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使纠纷多元化解,真正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要发挥地方法院在化解涉外商事投资纠纷方面的作用。

2020年11月,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苏州国际商事法庭设立并集中管辖中国江苏自由贸易实验区、苏州片区内的涉外商事案件。地方法院的国际商事法庭身处办案第一线,接触的案件量大,新类型案件多,更应当发挥纠纷解决,形成裁判规则的功能。

最后是深化“一带一路”的国际法治合作。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构建了“一带一路”条约保障体系,与沿线国缔结了贸易投资、司法协协助、民航税收、社保等领域的协定,和东盟、日韩等国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的协定。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与14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司法监管部门建立了友好交往关系,与国外司法机构签署了70多份合作协议和合作备忘录。我们将继续加强与世界各国国际商事法院、法庭的交流合作,以争取订立更多的有关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的备忘录,以增进国际法治认同,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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