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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鹏:仲裁地点在中国内地的国际仲裁及其涉外法治
发布时间:2021-11-12 15:33 星期五
来源:法制网

2021年9月15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主办的2021年中国仲裁周青年仲裁论坛暨第九届“中伦杯”全国商事仲裁征文大赛颁奖仪式在北京成功举行。

以下内容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顾问侯鹏发言节选。

今天我想先谈一下机构仲裁,其次再讨论一下中国内地的国际仲裁案件,以及涉外法治的问题。

我认为可将中国的国际仲裁案件理解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涉外仲裁,以及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中国当事人或者仲裁交易相关的国际仲裁。

据贸仲在2020年发布的工作报告显示,它所受理的涉外仲裁案件大幅度增加,国际化因素不断增强,案件所涉及的争议类型以及案件当事人国别数也逐年增多。

根据我对近十年来国际主流国际仲裁机构的受案量统计,显示目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仍然是除中国内地仲裁机构之外,接受中国仲裁案件或是涉及中国当事人的案件数量最多的机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受理的涉中国国际仲裁案件数量也很多,但是其受理的美国和印度的案件数量也非常多;icc国际商会近十年来共受理了80多起涉及中国以及中国香港当事人的国际仲裁案件;同时涉及中国当事人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数量也逐年增多。

 我接下来谈的第二点是有关国际仲裁机构入驻内地的过程。2015年起,越来越多的国际仲裁机构纷纷走进中国,入驻北京、上海等地。

根据规定,入驻上海的国际仲裁机构,从事和国内仲裁机构基本相同仲裁业务,包括可以进行庭审、听证、裁决、也可以做案件的管理服务。同时北京的自由贸易区总体实施方案也明确,所入驻的国际仲裁机构拥有部分人民法院所享有的配套职能,如可以在仲裁程序前、仲裁程序过程中,对证据、财产以及行为进行保全。

今年8月中国司法部公布了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针对此次修订,我想向大家介绍两个条款:第12条,关于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设立的规定。若该规定能在日后顺利实施,未来外国仲裁机构经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同时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就可以设立。

我想谈的第三部分内容是有关于司法审查。我想先通过两个比较简单的国际仲裁案例来展开阐述。一起案件的当事人约定了将争议通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裁决。后来这起案件提交到了上海,由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司法审查监督,认可了当事人的约定。法院对于该案的援引说理部分,可以总结出以下四个要点:一是在目前我国只承认机构仲裁的背景下,该案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为新加坡仲裁中心,实际是约定通过机构仲裁裁决案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所援引的一个案例认定有效,这是一项非常大的司法突破;三是外国仲裁机构不得在中国管理案件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四是我国司法机关不得以不明立法为由拒绝裁判,虽然我国目前仲裁法将国内仲裁机构称为“仲裁委”,而国际仲裁领域都称为“仲裁机构”。这起案件里的法官也突破了立法的规定,认为应当对立法和结合社会层面的现实,进行新的理解,所以认可了该案当事人的约定。

第二个案子的当事人约定由项目所在地的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后来该案当事人以涉外仲裁或者境外仲裁的标准,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院经过审查认为虽然该案约定是外国仲裁机构,但实际其是由内地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因此可以认为它是一起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因而驳回了当事人的申请,并建议当事人申请按照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相关法律去推动适用该案。

最后,我想谈一下我国目前修订的仲裁法对于仲裁地的规定,这是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亮点。该项规定也是对中国涉外法治的巨大推动。因为如果法律明确了仲裁地的概念,同时配合该规定去认定仲裁庭的组成问题,那么势必为中国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监督,以及找寻案件涉外法治因素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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