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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有关于投资仲裁和条约解释的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1-11-12 15:33 星期五
来源:法制网

2021年9月15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主办的2021年中国仲裁周青年仲裁论坛暨第九届“中伦杯”全国商事仲裁征文大赛颁奖仪式在北京成功举行。

 以下内容是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张建发言节选。

仲裁作为和平解决商事争端的方法,从产生之初就有自身的释明。

我们知道在废弃战争合法性的过程中,各个国家越发倾向于通过政治、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

美国著名律师路易斯·亨利·摩尔根说过,各国的关系,文明的进步可以是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律的运动。这句话准确地揭示出法治手段调整国际关系的天然进步性。按照他的理解,国际关系的调整可以分为权利导向和规则导向两方面,这两者之间的演变,勾勒出现在国际法的理想方向。

我认为,国际仲裁尤其是国际投资仲裁的重要进步意义在于促使私人深度地参与到国际法的实践中,并嫁接出国家和社会中法治所强调的结果。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际仲裁领域开始出现越来越多的以投资协定为基础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

按照2021年《世界投资报告》统计,即使在去年疫情比较严重的情况下,以国际投资协定为基础的案件仍然在增加,另外ISDS的案件量也是不断增加。2020年,全球共计新增68起国际投资仲裁的案件。

国际投资仲裁对于条约所应具备的解释能力有十分严格的要求。实际上国际商事仲裁上也常常涉及条约,无论是商事仲裁的管辖问题还是实体问题都离不开条约。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起草VCLT条款公约的时候,承认对条约解释问题与其说是一项技术,更不如说是一项艺术。更有甚者表示存在大量的解释方法,所以对条约如何进行解释根本没有固定的答案。

国内仲裁庭经常会援引这部条约的第31条来完成条约的解释任务。不管是当事人、律师还是各个国家的缔约国法院在司法审查的过程中,都离不开对条约的探讨。因此我认为不同的主体试图结合条约解释给出自己的意见,是在实现和践行涉外法治。

对于VCRT本身第31条的起草,融入了不同条约的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条约目的和宗旨的解释和善意的解释。现实中对于国际仲裁案件,尤其是基于投资者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产生的案件,一些仲裁庭是习惯通过商事仲裁思维来解决这些问题,就会得出不一样的结论。

由于BAT是涉及多区域、多边条约,另外包括投资以外涉及投资问题的协定,彼此之间是交接共生的,因此对于以BAT的方式存在的国际投资仲裁,要把它抽离出来解释清楚并不容易,并且不同的人会对此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法。

目前仲裁界也在探讨如何对仲裁规则进行修订,同时对于如何进行修订,也并没有形成统一标准。

我希望,可以将投资仲裁的相关问题作为法学院研究生、本科生的一门必修课。

实际上,青年仲裁人在参加投资仲裁以及商事仲裁的比赛过程,就是展现对条约的解释和运用能力的过程,并且这些也是最需要我们通过比赛来锤炼的能力。

 

责任编辑:买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