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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亮宇:仲裁费用的探索创新
发布时间:2021-11-12 15:33 星期五
来源:法制网

2021年9月15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主办的2021年中国仲裁周青年仲裁论坛暨第九届“中伦杯”全国商事仲裁征文大赛颁奖仪式在北京成功举行。

以下内容是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二处处长 陈亮宇发言节选。

对于北京仲裁委(以下简称“北仲”)的仲裁费用探索并不能代表所有的仲裁机构,甚至不能代表所有仲裁界,因此今天我只能用一个微缩的实践,来展现北仲对于仲裁费用进行的探索。

今年9月1日,北仲刚刚颁布了关于小时费率的收费指引,在讲这个话题之前,我先在北仲视角下,短暂对仲裁费用发展历程进行介绍。

在北仲等国内仲裁机构成立之初,我们的仲裁费用实际上是参照了国内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模式进行收取。当时国务院颁布了专门的收费政策,并把仲裁费划分为受理费和处理费。

2012年,特别是在我们入世之后,随着我国改革发展,仲裁费用的行政性收费改成了经营性收费模式。费用是要进行纳税,仲裁机构需要开具发票。而此种收费模式没有统一,仍然有很多机构对仲裁收费采取行政性收费标准。

2015年,北京市政府出台规定,取消所有中介机构收费的政府性定价批准,使得仲裁收费完全放开,这部规定为日后我国仲裁费改革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我国仲裁收费在2019年的规则改制前,都是采用受理费和处理费的模式,并且目前国内大多数仲裁机构仍然延续该分类方式。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都是采用此种分类方式。在仲裁的报酬里面,也有两种收费的模式,一种是按照争议金额来收费,一种是按照小时来收费,而机构可能会分成登记费,机构管理费。

这是我国仲裁收费简要发展背景。实践中,北仲从很早开始,就将收上来的仲裁费用在内部进行分配时候就向仲裁员倾斜,因此当事人所缴纳的大部分费用都作为了仲裁员报酬,只是当事人并不明确费用走向。

但是随着我们的改革开放发展,我国仲裁收费是朝着公开透明、市场定价的方向发展,而且发展的方向值得肯定,因此我们坚持仲裁收费的发展方向。

我认为坚持仲裁收费的发展方向,将会使我国仲裁获得以下收益:一是更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更符合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使其更能控制自己的案件成本;二对于仲裁服务提供者来讲,当我们的收费真正能够体现我工作价值的时候,我将提供给当事人更优质的仲裁服务。

 在我国仲裁费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经过20年的实践判断,北仲积累了非常全面的,有关机构成本、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之间的分配的实践基础。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推出了2019版北仲仲裁规则,其中我们对仲裁费用进行了大胆尝试,即在国内仲裁机构里面把机构费用和仲裁报酬分开,取代了以前的受理费和处理费的作法,而且同时仲裁报酬可以按照小时计酬,最大限度的接近国际实践,这样我们也保留了按照争议标的金额进行收费的方式,更便于当事人选择。

此后,2020年9月1日开始,经过一年的时间,我们就公布了小时收费的操作指引的征求意见稿,主要是为了方便在机构规则的框架之下,当事人更好地实操、运用小时收费标准。因为对国内仲裁来讲,大家对于该套规则确实比较陌生,毕竟很多仲裁员没有经历过这样的一种收费模式,因此我们觉得制定一部操作指引,以更好地助力该项制度适用。同时,我们认为小时收费确实能够符合,目前北仲正在推行的仲裁员主导案件程序的工作方向。

意见稿分9个部分,包括了约定适用小时费率。这里需要注意,这部规则为大家提供了一个非常灵活的收费方式,方便当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任何阶段都可以去选择适用。但在仲裁庭组成之后,当事人若选择适用该部规则需要仲裁庭的同意。

对于小时费率的协商,原则是由当事人和仲裁庭协商,协商不成则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确定。对于协商的方式,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北仲采取了由机构仲裁员和当事人之间进行沟通协商的方式,并且要求协商的期间不应当影响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期限。

规则规定对于仲裁费用的缴纳,当事人可以分批次分阶段缴纳,这样有效减轻当事人经济方面的负担压力。

根据规定,当事人若对仲裁员报的小时费率收费标准存有疑问,可向北仲提出异议,并且对于异议的处理结果还可以提出复核。北仲成立了仲裁收费异议复核委员会,专门处理当事人对于仲裁收费异议提出的复核。委员会的处理结果是终局结果。

我认为此次仲裁法修订草案中,对于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收费的实践探索是需要给予法律空间来进行保障,因此,建议法律对收费的规定内容应尽量简约。

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买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