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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寸渊:新加坡国际仲裁的变革与创新
发布时间:2021-11-12 15:33 星期五
来源:法制网

2021年9月15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主办的2021年中国仲裁周青年仲裁论坛暨第九届“中伦杯”全国商事仲裁征文大赛颁奖仪式在北京成功举行。

以下内容是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区首席代表张寸渊发言节选。

新加坡国际仲裁机构(以下简称“新仲”)于1991年成立,今年刚好成立30周年。因此新仲属于仲裁界一家非常年轻的机构。

在30年的发展历程中,新仲先后制定过六部仲裁规则,其中1991年和1997年制定的规则,我们可以将它归类为新仲早期规则,它和现在新加坡仲裁规则存在较大区别。

1991年的机构规则在新仲成立以后制定,规定了裁决书核阅、选定仲裁员的方式。规则明确仲裁员由当事人来选定,若仲裁员无法确定时,当事人将通过第三方机构任命的方式,确定仲裁员。若通过这两个步骤仍无法选定仲裁员,将由仲裁机构主席指定仲裁员。1991年规则对于选定仲裁员的作法,与现在机构规则存在较大差距。

1997年机构规则,在内容上对1991年规则进行了完善和调整。

2007年之后,机构规则产生了比较大的变化。2007年之后,新仲在机构性质上转变成一家类似于ICC(国际商会)的机构,更加重视对仲裁案件进行管理。

2007年规则新增了对裁决书的核阅制度、强化了机构任命仲裁员的职能、参照ICC规定加入了关于审理范围书的规定、制订了仲裁收费表、明确新仲将按照争议金额比例收取仲裁费用。规则还包含了一项默认规定,即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地的情况下,可以默认新加坡为仲裁地。

相对于前两部规则,2007年规则在内容上发生了重大变化,改善了仲裁员制定以及快速仲裁程序的相关规定。

2013年规则对2010年规则进行了完善。内容上对机构组织进行了调整,相当于在业务管理方面划了“两条线”,其中一条线是董事会领导,负责机构的运营,另外一条线是仲裁院领导,承担原先董事会所承担的案件管理职能。

2013年机构规则对原有规则内容进行了两方面创新,一是将受理案件的范围扩展到了投资仲裁,二是明确允许公开仲裁裁决书。

2016年规则内容基本是现行规则的全部内容,其中包括了原有规则中比较精华的内容,例如早期驳回、合并仲裁、多份合同等。对以前规则所规定的快速程序、紧急仲裁员、追加当事人的规定都进行了修改和强化。

2016年规则将2013年规则允许公开的仲裁裁决书规定进行了限制,明确只有在双方当事人以及仲裁员都统一的情况下才能够公开裁决书。

由于新仲案件来源日益国际化,因此2016年规则删除了默认仲裁地为新加坡的规定。

从客户角度出发,这些年新仲对机构规则所进行的修订内容,可以归类为三类,即节省时间和费用机制、处理复杂案件机制、应对疫情挑战机制。

节省时间和费用的机制有三项最主要的规定,包括紧急仲裁员、早期驳回、快速程序规定。

由于近些年来新仲所受理的案件数量激增,导致经常收到当事人提出的设立紧急仲裁员申请,因此2016年机构规则设置紧急仲裁员,明确可以在24小时内任命仲裁员,并且在14天之内作出裁决。紧急仲裁程序所作出的裁决,并不依赖于法院的强制执行。

早期驳回是新仲率先引入商事仲裁领域的一项制度。由于该项制度,主要是针对那种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者是明显超出了仲裁庭管辖范围的仲裁请求或者是答辩,仲裁庭可以在案件比较早的阶段就进行驳回。实践中,关于早期驳回的受理量申请还是很低的。

快速程序是目前新仲最受当事人欢迎的一项制度。根据新仲统计,我们已受理了当事人所提出的超过600个有关快速程序的申请。该项程序非常适合小额且简单的案件。一般适用该程序的案件,由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并且需要在组庭之后六个月内完成案件审理。

处理复杂案件的机制,包括多份合同、合并仲裁、追加当事人等内容。

机构规则设置合并仲裁和追加当事人制度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将关联争议同时进行审理,进而为当事人节省时间和金钱费用。这些制度与贸仲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别。对于合并仲裁,新仲并不要求合同当事人完全相同,且缩小了贸仲所规定的应用范围。

目前,新仲对于绝大部分仲裁文件的传输都已经实现了电子化,即便个别案件因为案情需要而传输纸质版文件,也不会影响到案件的管理。


责任编辑:买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