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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晓光:争议解决的革新和发展
发布时间:2021-11-12 15:33 星期五
来源:法制网

2021年9月15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主办的2021年中国仲裁周青年仲裁论坛暨第九届“中伦杯”全国商事仲裁征文大赛颁奖仪式在北京成功举行。

以下内容是贸仲华南分会秘书长黎晓光发言节选。

大家好,今天下午的议题主题是“新时代争议解决合作发展和变革创新”,这和今年英国伦敦玛丽女王学院发表的《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里面的一个调研主题“变革世界和国际仲裁的适应措施”相契合,即争议的改革、创新、发展。

我来自“双创”城市深圳。这些年来,深圳一直在推创业创新。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多个角度来对今天主题里的“新时代”概念进行理解。

仅就题目来说,争议解决包括和解、调解、诉讼、仲裁等四种解决方式。

根据《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显示,30%的调查者倾向于选择诉讼或仲裁解决商事纠纷,有的调查者愿意通过调解或和解和平解决纠纷。有的希望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架构过程中,可以设计一些比较复杂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我今天想和大家讨论在这四种争议解决方式之外,研究争议前期有关风险防范和合规的问题。

我认为,在争议前期,如果把合同合规相关工作做好,将极大地降低争议纠纷产生的风险。

我从事仲裁工作已有20多年,因此我想结合工作经验,谈一下未来如何推进仲裁制度高质量发展。

我认为,进一步发挥仲裁经济、效率方面的优势、司法支持是推动仲裁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

司法支持是决定仲裁能否保持高效的重要因素。全世界任何国家的仲裁都离不开当地法院所提供的支持,以及仲裁所在地程序法的呵护,因此我希望中国法院将来在统一司法审查标准和提高司法审查效率等方面更有作为。

第二,在诉讼程序,在法律角度,一起案件经过重审环节而结案后,该案的重审结果就被认为是正确的,但是在仲裁程序,一审程序结束就意味着案件程序终结,即“一裁终局”。当事人即使对裁决结果存在质疑,也无法再行使其它权利。因此当事人在决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时,就需要选择比较信任的仲裁机构。

第三,此次仲裁法修订草案把仲裁机构的性质定为非营利性法人,既然我国仲裁法是一部组织法和程序法合二为一的法律,因此我希望此次仲裁法修订草案可以对仲裁机构的财务机制、机构机制的性质进行明确。

第四,由于仲裁程序并没有像诉讼程序设置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或是速裁程序,因此我希望此次仲裁法可以将仲裁程序作为最基本的程序固定下来,以对国内各家仲裁机构起到指引作用。

第五,有关默认语言问题。我国仲裁法修订稿草案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工作语言,就默认所选择的语言为中文。这种作法与示范法的相关规定不同。

第六,多方选择仲裁员的问题。根据现行仲裁法,若多方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将会导致各方所选定的仲裁员无效。

第七,科技对于仲裁的影响。随着网络科技进步,我国仲裁工作也获益匪浅,例如我国很多家仲裁机构都设立了智慧庭审系统。科技的介入无疑会提高我国仲裁工作的效率。

最后,希望广大青年律师朋友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自己事业的发展方向,并努力成为一名优秀的仲裁律师。


责任编辑:买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