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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静静:根据客户需求,不断提升律师服务质量
发布时间:2021-11-12 15:33 星期五
来源:法制网

2021年9月15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主办的2021年中国仲裁周青年仲裁论坛暨第九届“中伦杯”全国商事仲裁征文大赛颁奖仪式在北京成功举行。

以下内容是中国保利集团法律部总经理安静静发言内容节选。

作为中国保利集团法律部的总经理,我首先要和大家介绍一下保利集团。我毕业20多年以来,始终没有变换过工作单位。

保利集团共有九大业务板块,包括地产、文化、影业剧院、民报、中国工艺集团、中国轻工集团、中国丝绸集团、包括去年并入的上海贝尔有限公司以、上海华信集团以及现在的经营版块。

由于公司业务领域多元,就需要公司总部的法务人员对有关业务版块的相关知识进行全面了解。

保利集团的国际业务涉及贸易、地产、工厂等三方面领域,业务遍布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跨国业务中需要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纠纷,数量相对较少。

即便该纠纷最终需要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一般争议双方会将仲裁地选择在彼此都认可的第三方国家。一般当事人会将仲裁地选为香港、新加坡、伦敦等这几个仲裁地,贸仲在国外分支机构也经常作为保利集团的首选机构。

在我加入贸仲成为机构仲裁员以后,开始接手仲裁案件。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我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也发现了仲裁一些需要进行改革创新的“痛点”。

拿我所接手的一个案子为例。一家名为HY的公司和DRV公司开展了业务合作。由于很多原因所致,HY公司进行了大规模违约,拖欠了中国企业百亿美元。对于案件纠纷,当事人选择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并约定通过icc国际商会在荷兰进行仲裁。从2017开始申请仲裁,至2019年仲裁裁决结果作出,总共经历了3年的时间。

在案件解决过程中,我们收获颇多,但是为了进一步满足客户的需求,以提升律师所提供的服务质量,我认为还需要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律师团队的选择。当时在仲裁阶段我们选择了费用高昂的美国和荷兰的律师团队。在和两个团队分别接触下来以后,我发现美国的团队更符合中国律师的作法,他们会帮助我们设计诉讼策略,包括分析、适用法律和证据进行梳理。在证据方面,美方律师在经过分析会提供对我方比较有利的证据,但是荷兰团队并不会分析只是会提供部分证据。

我认为如果国内的律师或是团队能协调不同的法律资源来办理跨国仲裁案件,这将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便利,并且将为其节省下高额的办案成本。

其次,这起案件中的证据规则,与我在国内参加诉讼或仲裁的案件相比差别较大。国内解决商事纠纷,通常是采用普通法的证据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解决这起国际仲裁案件中,若律师遇到“强制披露”制度,即有义务对所掌握的案件争议有关的所有证据都有进行披露的义务。一旦仲裁庭下达了强制披露的命令之后,律师若不去提供仲裁庭所要求的证据,就会得到仲裁庭作出的不利的推断或推定。

最后,就是关于仲裁裁决的问题。一方面是取得仲裁裁决的时间。根据icc规则,icc需要对仲裁裁决进行核阅。该项制度有可能会导致裁决结果,在经过几次核阅以后却仍然不通过的情况;另一方面,在裁决执行阶段,由于各国法律对于仲裁裁决的执行规定各不相同,给当事人在跨国执行裁决时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以及要承担巨大的财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因此,我希望国际仲裁界能否考虑出台相关规定,尽量将各国法院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前提要件进行统一,这将给跨国企业带来极大的便利,也会进一步提升律师们在跨国商事纠纷中所提供的仲裁服务质量。


责任编辑:买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