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市场监管总局拟对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管理

互联网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确保数据安全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万静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10月29日对外发布关于对《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提出综合考虑用户规模、业务种类以及限制能力,将互联网平台分为超级平台、大型平台和中小平台。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审查与内控机制,对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数据跨境流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数据开发行为,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确保数据安全。上述征求意见时间截至11月8日。

《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提出,结合我国平台发展现状,依据平台的连接对象和主要功能,将平台分为网络销售类、生活服务类、社交娱乐类、信息资讯类、金融服务类、计算应用类等六类。同时,综合考虑用户规模、业务种类以及限制能力,《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将互联网平台分为三级:超级平台、大型平台、中小平台。

《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超级平台指同时具备超大用户规模、超广业务种类、超高经济体量和超强限制能力的平台。其中,超大用户规模,即平台上年度在中国的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亿;超广业务种类,即平台核心业务至少涉及两类平台业务,该业务涉及网络销售、生活服务、社交娱乐、信息资讯、金融服务、计算应用等六大方面;超高经济体量,即平台上年底市值(估值)不低于10000亿人民币;超强限制能力,即平台具有超强的限制商户接触消费者(用户)的能力。

在公平竞争示范方面,《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要求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在与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公平竞争时,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平台内经营者及其用户在使用平台服务时产生或提供的非公开数据;平台内经营者或用户访问、注册、登录、获取其所需的平台服务时,不将使用其他关联平台提供的服务作为前提条件。

此外《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限制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在其他互联网平台就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纳税有关信息,并提示有关主体办理税务登记。